上訴人重慶曉銘管道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曉銘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重慶創源石油天然氣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2019)渝0105民初266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曉銘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樊慶祥、被上訴人創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濤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毛曉莉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曉銘管道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重慶創源石油天然氣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民終4437號
判決日期:2020-09-02
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曉銘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曉銘公司支付創源公司設計費10萬元;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及保全費由創源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雙方于2016年通過口頭方式確定案涉項目設計費10萬元,并未形成書面協議。曉銘公司不認可工程設計合同約定的內容、事項,該合同僅有印章無公司負責人簽字,不認可印章真實性。2.雙方并未簽訂工程設計合同,違約金的支付無法律及事實依據。2019年8月9日的委托付款書中并未約定違約金的支付,僅確定了欠付的設計費金額,應當以簽訂在后的協議履行。
創源公司辯稱,雙方簽訂的《工程設計合同》合法有效,且加蓋公章的委托付款書再次確認了設計費30萬元,雙方從未口頭約定設計費10萬元。《工程設計合同》上加蓋有曉銘公司印章,曉銘公司稱對外簽署合同除加蓋公司印章外還需法定代表人簽字,與商業習慣、常情常理不符。曉銘公司不認可印章真實性應在一審申請鑒定。《工程設計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曉銘公司應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創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1.曉銘公司支付創源公司300000元原設計費用;2.曉銘公司以300000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2%標準支付創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從2018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擔保費由曉銘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創源公司具有石油天然氣行業專業乙級資質,可從事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相應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以及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
2016年11月10日,曉銘公司簽收了創源公司向曉銘公司提交的設計4份、概算1份。
2018年1月3日,雙方補簽《工程設計合同》約定:1.曉銘公司將重慶兩江新區現代汽車天然氣供氣工程的廠區內、外施工圖設計分包給創源公司;2.創源公司2018年1月10日前向曉銘公司提供施工圖設計2套、概算1套等設計資料;3.工程原設計費300000元,新增工程設計費按新增工程實際計算費用的5%計取;4.原設計費300000元于2018年1月20日前支付;5.曉銘公司應按本協議規定的金額和時間支付創源公司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應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
2019年8月9日,創源公司與曉銘公司簽訂了委托付款書,載明,因曉銘公司未按2018年1月3日雙方簽訂的《工程設計合同》約定支付價款,雙方協商達成委托付款協議:1.雙方認可曉銘公司尚欠創源公司原設計費300000元;2.創源公司同意曉銘公司委托重慶川港燃氣有限公司向創源公司支付300000元原設計費的支付方式;3.如重慶川港燃氣有限公司支付了創源公司300000元原設計費,那么視為曉銘公司已經向創源公司履行了付款義務,雙方該筆債權結清。
2019年8月19日,曉銘公司出具委托付款說明,載明,因曉銘公司欠付創源公司2018年1月3日《工程設計合同》項下的300000元設計費,現委托重慶川港燃氣有限公司支付;創源公司收到該款項視為曉銘公司已經支付了前述設計費。
2019年11月12日,為申請財產保全,創源公司與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簽訂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合同,后者以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單的形式為創源公司提供擔保,創源公司向后者支付2000元保險費。
另查明,曉銘公司未支付過創源公司原設計費。
一審法院認為,創源公司與曉銘公司簽訂《工程設計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真實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關于原設計費300000元問題,曉銘公司認可創源公司該項訴訟請求且與委托付款書、委托付款說明相印證,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問題。按照雙方補簽的《工程設計合同》及委托付款書,可以認定曉銘公司應當而實際并未在2018年1月20日前支付原設計費300000元,違反合同約定;雙方在委托付款書及委托付款協議中并未就付款時間延續做出書面約定,且曉銘公司辯稱的雙方就付款時間延后達成的一致意見僅有其單方口頭陳述,并未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對其辯稱,一審法院不予采信。綜上,曉銘公司逾期支付原設計費,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實際履行的《工程設計合同》約定,曉銘公司應按本協議規定的金額和時間支付創源公司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應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創源公司自愿將違約金標準調整為月息2%的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擔保費問題。雙方簽訂的《工程設計合同》以及委托付款書等均未對產生爭議時維權產生費用的負擔進行約定,且維權費用并非本案必不可少的損失,因此,對于創源公司要求曉銘公司承擔本案擔保費的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重慶曉銘管道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重慶創源石油天然氣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300000元原設計費用。二、被告重慶曉銘管道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重慶創源石油天然氣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方式:以300000元為基數,按照2%/月,從2018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費7738.08元,減半收取3869.04元以及保全費2670元由被告重慶曉銘管道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并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重慶創源石油天然氣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一并支付。四、駁回原告重慶創源石油天然氣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舉示新證據。曉銘公司稱對委托付款書真實性無異議;即使應付違約金,也不應適用月息2%的標準,違約金只是彌補損失,即使逾期付款也只應負擔資金占用損失,且違約金應從本案起訴之日起算。曉銘公司還向本院申請對《工程設計合同》甲方處其印章真實性進行鑒定。本院認為,曉銘公司出具其加蓋公章的委托付款書及說明,對雙方曾簽訂過《工程設計合同》的事實進行了再次確認,足以證實雙方曾簽訂過《工程設計合同》,僅對該合同的印章真偽鑒定,不能達到其鑒定目的,無鑒定必要,故本院對該申請不予準許。
本院二審認定的其他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相同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重慶曉銘管道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萬怡
審判員鄧山
審判員朱華惠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牛維宋芳
書記員江波
判決日期
20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