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裝公司(以下簡稱水利公司)與被申訴人蔡永良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高民初字第2404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水利公司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訴。2012年7月13日,山東省濰坊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抗訴機關)作出濰檢民抗(2012)38號民事抗訴書,向山東省濰坊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提出抗訴。二審法院于同年9月5日作出(2012)濰民抗字第48號民事裁定書,指令本院再審。本院于同年12月25日立案再審,并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申訴人水利公司委托代理人杜娟、李光忠,被申訴人蔡永良及委托代理人武慶果均到庭參加訴訟,抗訴機關指派高密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正喜、李麗出庭支持抗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