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沾化金龍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裝公司非訴財產保全一案,申請人向本院提出非訴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對被申請人的在沾化區自然資源局下河等4鄉鎮辦26村土地開發第七項目部的工程款50萬元或被申請人的50萬元人民幣和銀行基本賬戶予以保全,申請人已向法院提供擔保
沾化金龍混凝土有限公司與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裝公司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魯1603執保424號
判決日期:2019-12-31
法院:濱州市沾化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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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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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依法對被申請人的在沾化區自然資源局下河等4鄉鎮辦26村土地開發第七項目部的工程款50萬元或被申請人的50萬元人民幣和銀行基本賬戶予以凍結。未經本院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分,否則負法律責任。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張洪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趙新紅
判決日期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