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昌市規劃建筑設計院(以下簡稱設計院)與被告永昌縣金利源天然氣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利源公司)、張全儒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設計院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輝民,被告金利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朝正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全儒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金昌市規劃建筑設計院訴永昌縣金利源天然氣利用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甘0321民初274號
判決日期:2019-12-02
法院:永昌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設計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金利源公司給付拖欠的測量費2萬元。審理中,設計院申請追加張全儒為本案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并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金利源公司、張全儒共同給付拖欠的測量費2萬元。事實和理由:2012年2月28日,設計院與金利源公司簽訂工程測量合同,約定:設計院為金利源公司完成永昌縣天然氣綜合利用工程的測繪工作,測量費5萬元。合同簽訂后,設計院如約完成測繪工作提交了測繪成果,金利源公司只給付測量費3萬元,剩余2萬元至今未付。張全儒為具體的合同簽訂者也是金利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該欠款應由金利源公司和張全儒共同給付。
金利源公司辯稱,金利源公司沒有與設計院簽訂過測量合同,設計院提供的合同是張全儒所簽,所蓋印章也是張全儒自己刻制的,金利源公司不同意給付設計院測量費2萬元。
張全儒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設計院提交了加蓋永昌縣金利源天然氣利用有限公司印章并由張全儒簽名的工程測量合同及工程測量要求一份,永昌縣金利源天然氣利用有限公司測量費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一份,電匯憑證(復印件)一份。欲證明設計院與金利源公司簽訂測量合同,測量費為5萬元,已付3萬元,剩余2萬元未付的事實。金利源公司質證認為,該合同上的印章不是金利源公司的印章,而是張全儒自己刻制的印章,沒有金利源公司的授權,不予認可;已付測量費3萬元也不是從金利源公司的銀行賬戶所付,也不予認可。金利源公司提交開戶許可證(復印件)一份及金利源公司印章、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蓋?。┘敖返暮灻饕环荩C明已付3萬元不是從金利源公司所開賬戶支付,合同中的蓋章不是金利源公司印章的事實。設計院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認同金利源公司的證明目的,認為張全儒負責金利源公司的籌建等工作,以金利源公司的名義簽訂測量合同,并加蓋了印章,設計院已經完成了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交付了工作成果,且已經收到了部分費用;設計院有理由相信張全儒的行為就是金利源公司的行為。本院依職權向永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調取了內資企業基本信息一份,調取本院審理的(2019)甘0321民初275號案件中張全儒提交的永昌縣金利源天然氣利用有限公司授權委托書一份(復印件)。經質證,設計院對上述兩份證據無異議;金利源公司對內資企業基本信息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其均是張全儒使用自己刻制的印章所為,金利源公司不知情;委托書不是金利源公司出具,是張全儒自己做的,所蓋印章不是金利源公司的印章而是張全儒私自刻制的印章。本院依職權對姜路、姜朝正做的調查筆錄及姜路的兩份身份證復印件,經質證,設計院、金利源公司對該兩份調查筆錄及姜路的身份證復印件均無異議。張全儒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未在法定期間內向本院遞交書面答辯意見,放棄其舉證、質證的權利。經本院綜合審查,對設計院提交的工程測量合同及工程測量要求、永昌縣金利源天然氣利用有限公司測量費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電匯憑證、調取的內資企業基本信息、本院對姜路、姜朝正做的調查筆錄及姜路的身份證復印件,本院予以采信。本院(2019)甘0321民初275號案件中張全儒提交的永昌縣金利源天然氣利用有限公司授權委托書,因金利源公司不予認可,該案尚未審結,暫不予認定。
根據到庭當事人的陳述和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對事實認定如下,金利源公司是依法注冊成立的法人企業。2012年2月28日,設計院與金利源公司簽訂工程測量合同,約定:設計院為金利源公司完成永昌縣天然氣綜合利用工程的測繪工作,測量費5萬元。合同簽訂后,設計院如約完成測繪工作并提交了測繪成果,金利源公司給付測量費3萬元,剩余測量費2萬元至今未付
判決結果
一、永昌縣金利源天然氣利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金昌市規劃建筑設計院測量費2萬元;
二、駁回金昌市規劃建筑設計院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永昌縣金利源天然氣利用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維靈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嚴麗琴
判決日期
201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