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宏拓公司與被告邯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
河北宏拓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邯鄲鍋爐制造有限責任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冀0682民初3557號
判決日期:2020-09-14
法院:定州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宏拓公司向本院提出了如下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拖欠的安裝款500503.12元并自2012年10月24日起到給付之日止按月息6%計付利息;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原名為定州市宏達鍋爐安裝有限公司,2013年4月10日更名為現在的名稱。原、被告有多年的合作關系,原告承攬被告的鍋爐安裝工程,但有多筆安裝款沒有結清。2012年10月23日,雙方通過對賬,表明被告拖欠原告安裝款1000503.12元。對賬當日,雙方簽訂了《頂賬協議》,約定被告將兩輛汽車頂賬給原告,頂賬50萬元,再付5萬元承兌匯票。但協議簽訂后,被告僅將兩輛汽車交付,5萬元承兌匯票未給付。這樣,頂賬后被告還欠原告安裝款500503.12元。經催要,一直拖延不給。故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邯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鍋爐的實際安裝地,實際安裝地不在定州,故定州法院無管轄權。被告的住所地在邯鄲市邯山區,請求將本案移送至邯鄲市邯山區人民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邯鄲鍋爐制造有限責任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80元,由被告邯鄲鍋爐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提出副本,上訴人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邢惠民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馬蕊
判決日期
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