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宏拓公司與被告邯爐公司、普爾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
河北宏拓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邯鄲鍋爐制造有限責任公司、北京普爾捷能工程設計有限責任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冀0682民初3558號
判決日期:2018-08-27
法院: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宏拓公司向本院提出了如下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連帶給付拖欠的安裝款358000元并自2012年1月1日起到給付之日止按月息6%計付利息;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2015年7月4日,原告與第一被告就湖北鄂西化工有限公司40噸余熱鍋爐安裝事宜簽訂合同,原告承攬第一被告出售給鄂西化工公司的鍋爐安裝任務,安裝費68萬元,原告如約完成安裝任務并驗收。第一被告支付45萬元安裝費后,因鍋爐出現質量問題需維修,二被告與原告又于2016年8月28日簽訂了《補充協議》,協議約定:原告負責鍋爐維修,第一被告委托第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次的維修費128000元和剩余安裝費。原告履行補充協議后,二被告未支付工程款。故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邯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的合同對合同管轄約定不明確,應當按照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而合同履行地不在定州,故定州法院無管轄權。被告的住所地在邯鄲市邯山區,請求將本案移送至邯鄲市邯山區人民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邯鄲鍋爐制造有限責任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80元,由被告邯鄲鍋爐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提出副本,上訴人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邢惠民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馬蕊
判決日期
2018-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