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溢彩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溢彩園林公司)與被告北京市市政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政六建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溢彩園林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武殿臣與被告市政六建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袁亮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溢彩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與北京市市政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8民初6258號
判決日期:2020-11-09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溢彩園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我公司工程款493921.25元;2、判令被告給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以493921.25元為基數,從2018年7月21起按照年息6%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我公司與市政六建公司簽訂北京市園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名稱是北京西站北廣場下沉廣場園林工程,工程地點是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路口南;建設規模約15534.711平米。工程承包范圍是園林工程等施工圖紙所示全部范圍,合同金額956498.44元。合同簽訂后,我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市政六建公司尚欠貨款未支付。
市政六建公司辯稱,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總體合格后付款80%,目前工程的審計項目還沒有完成,所以我方無法完全結付。竣工驗收時間是2019年3月25日,所以我方目前只能支付80%,其余要等審計結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市政六建公司(發包人)與溢彩園林公司(承包人)簽訂《北京市園林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雙方約定工程名稱為北京西站北廣場下沉廣場園林工程,工程地點為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路口南,合同金額為956498.44元,付款方式為合同簽訂后7日內支付預付款,金額為合同價款的30%,工程整體竣工驗收合格,撥付至合同價款的80%,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完畢,累計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5%,剩余結算價款的5%作為質保金。就工程竣工驗收時間,溢彩園林公司提交了北京西站北廣場下沉廣場綠化工程移交單,記載移交日期為2018.7.20,并有北京西站地區管理委員會吳恭山的簽字。市政六建公司稱該移交單其公司沒有見過,且稱溢彩園林公司綠化工程系北京西站項目的一小部分,應以整個項目的竣工時間為準。為證明整體工程竣工時間,市政六建公司提交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記載竣工驗收時間為2019年3月25日,其中記載建設單位為北京西站地區管理委員會,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為吳恭山。
就工程款支付情況,經本院詢問,溢彩園林公司、市政六建公司均認可已支付金額為499219元。就工程款,溢彩園林公司稱工程有增項,提交了設計變更通知單。市政六建公司對通知單不認可,稱施工單位簽名中沒有其單位名稱。
市政六建公司稱其與溢彩園林公司簽訂的合同系西客站下沉廣場總體工程的一部分,因合同金額變動較大,現工程正由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計核對,因總體工程未結算完畢,故各分項也無法結算。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市政六建公司提交了西站地管函[2020]4號《關于審核的函》。
溢彩園林公司主張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稱按照年利率6%支付,市政六建公司不同意支付
判決結果
一、北京市市政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北京溢彩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5979.75元及利息(以265979.75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計算,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
二、駁回北京溢彩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54元(北京溢彩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已預交),由北京溢彩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009元,已交納,由北京市市政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34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彭思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楊淑惠
判決日期
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