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孝兵與被告曾祥明、岳陽城市建設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建安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孝兵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德保,被告城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蔣躍武、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曾祥明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楊孝兵與曾祥明、岳陽城市建設安裝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湘0603民初1519號
判決日期:2019-11-27
法院:湖南省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楊孝兵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曾祥明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資14000元;2、判令被告城建安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事實與理由:2019年7月,原告在被告曾祥明從被告城建安公司處承攬的岳紙污水深度處理升級改造土建項目工地從事模具安裝施工。截止目前,曾祥明拖欠原告工資14000元,并出具了欠條。城建安公司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的自然人,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被告城建安公司答辯稱,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1、在岳陽市××監察支隊工作人員及原告的見證下,公司已將所有勞務費支付給了被告曾祥明。2、公司只與曾祥明之間有合同關系,工資數額多少是由原告與曾祥明之間約定的。3、原告與曾祥明有多年合作關系,且雙方之間具有借貸往來,無法確認本筆欠款的由來。
被告曾祥明未答辯,也未向法庭提供證據。視為放棄答辯、舉證以及對其它訴訟參與人提供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的權利。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2019年7月26日,被告城建安公司與被告曾祥明和案外人李金龍承包的模板工程班組簽訂了一份《模板工程勞務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城建安公司將其承建的“岳紙污水深度處理升級改造土建項目”的模板工程勞務分包工作發包給模板工程班組施工。后李金龍退出模板工程班組,由曾祥明個人承包。原告由曾祥明通知在項目做木工,約定報酬為380元/天,原告實際做工32天。項目勞務費支付方式是城建安公司先支付給曾祥明,曾祥明再支付給原告等民工。2019年9月10日,曾祥明向原告出具欠條,確認欠原告工資14000元,原告陳述其中包括曾祥明從原告處的部分借款。城建安公司已將項目應支付的全部勞務費228000元支付給了曾祥明,支付時,勞動監察支隊以及包括原告在內的部分農民工在場
判決結果
一、被告曾祥明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楊孝兵欠款14000元。
二、駁回原告楊孝兵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50元,減半收取75元,由被告曾祥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徐景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李紅玲
判決日期
201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