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陽城市建設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建公司”)與被告周正兵、周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城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雙,被告周正兵、周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岳陽城市建設安裝有限公司與周正兵、周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湘0602民初6018號
判決日期:2019-04-16
法院: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城建公司訴請本院判令被告周正兵、周勇:1、返還原告多收取的工程款974765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占用工程款期間利息;2、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3年9月1日,岳陽五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香山四季工程部(以下簡稱“香山四季工程部”)與原、被告簽訂《不銹鋼鋼欄桿施工合同》,約定原告將其向香山四季工程部承包的香山四季啞光拉砂不銹鋼噴漆欄桿安裝工程分包給被告周正兵施工,工程承包范圍為包工包料。原告應當向被告周正兵支付工程款2236291元,被告周正兵實際領取工程款3211056元,即被告周正兵實際領取工程款974765元。
被告周正兵辯稱:合同與被答辯人城建公司沒有任何關系,答辯人簽訂合同后,原件沒有給答辯人,后面的工程款都是口頭協(xié)議,合同上沒有寫明,合同是答辯人與案外人香山四季工程部簽訂的,與被答辯人沒有往來,其提供的證據均系偽造的。
被告周勇辯稱:事實上,工程于2015年就已經完工了。被答辯人城建公司的訴訟理由都是虛假的。
查明的事實
根據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和舉證、質證情況,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
1、2013年3月8日,案外人岳陽五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發(fā)包人)與原告城建公司(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原告城建公司承包岳陽五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的香山·四季園項目工程,合同價款70480428元,承包范圍:所有設計圖紙中的施工范圍內(詳見工程量清單)。
2、2013年9月1日,案外人岳陽五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香山四季工程部(甲方)、原告城建公司(乙方)與被告周正兵(丙方)簽訂《不銹鋼欄桿施工合同》,就甲方香山四季啞光拉砂不銹鋼噴漆欄桿安裝工程承包給乙方施工事項協(xié)商一致,并作如下約定:工程承包實行包工包料,工程單價為147元/米,內含給丙方總價的1.5%的配套費,以上單價為稅前價,工程量按實際完成量計算。丙方按照合同完成工程進度向甲方提出支付進度款申請,丙方申報表由乙方簽字認可后保甲方簽字確認,工程款支付乙方賬戶再支付至丙方賬戶。丙方交給乙方總價的1.5%的配套費在甲丙方辦理結算后由丙方支付給乙方。甲方由蔣周胤在合同上簽字,但未加蓋公章,丙方由周正剛簽字,被告周正兵稱其又名周正剛,合同上的周正剛是本人所簽。
3、2018年6月8日,被告周正兵承包的不銹鋼工程,審計金額為2274497元。被告周正兵辯稱該審計系偽造的,但被告周正兵在該份審計表上作為施工單位簽字,可以作為被告周正兵對上述審計金額的認可,本院予以確認。后經審計單位、建設單位、物業(yè)單位現場核實,現場還有28.05m的花臺弧形欄桿施工單位未施工,建設單位應在2018年6月5日審計結果總造價中按148元/m的單價扣除4151元。原告城建公司共計向被告周正兵及其指定的周勇支付工程款182萬元,委托案外人朱艷春向周正兵支付工程款20萬元,提供了委托書和轉賬憑證證實。被告周正兵稱收到原告城建公司182萬元屬實。但其中有14萬余元系代岳陽五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支付給案外人吳愛平的利息,應當扣減。本院認為,被告周正兵對原告城建公司支付的182萬元沒有異議,予以確認,原告委托朱艷春向被告周正兵支付的20萬元,提供了委托書和銀行轉賬憑證證實,予以認定。被告周正兵主張應當扣除代岳陽五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支付給吳愛平的利息14萬余元,沒有提供證據證實,不予支持。
4、2016年10月25日,原告城建公司(乙方)與岳陽五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甲方)簽訂《工程款抵償協(xié)議》,約定甲方以其名下香山四季預售商品房一套抵償乙方的工程款,房號為012幢02層203號,面積169.6平方米,價格為1121056元。合同簽訂后甲方應當將上述預售房屋網簽至乙方指定人名下,并配合乙方辦理房屋后續(xù)登記等手續(xù),甲方配合乙方辦理網簽后,即視為甲方已向乙方支付1121056元工程款,工程最終結算后,如甲方已支付工程款超過最終結算金額的,乙方應當在工程款結算后十日內向甲方返還多支付工程款,如甲方已付工程款少于結算金額的,甲方應當在工程結算后十日內向乙方付清剩余工程款。原告建安公司稱,原告將上述房屋作為工程款抵償給被告周正兵,抵償了工程款1121056元,被告周正兵于2016年11月4日向原告出具了1121056元的領款收據。2017年9月2日,被告周正兵與案外人周靜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記載:被告周正兵將香山四季十二棟203號房以895000元轉賣給周靜。房款已一次性付清,房屋已經網簽至周靜名下。本院認為,香山四季十二棟203號房已由被告周正兵轉賣給周靜,轉賣款已支付給被告周正兵,且周正兵已向原告城建公司出具了領取1121056元工程款的領條,可以認定原告城建公司將香山四季十二棟203號房作為工程款抵償給被告周正兵,抵償金額為1121056元,加上原告城建公司已經支付給被告周正兵的202萬元,共計已支付3141056元。至于被告周正兵辯稱的岳陽五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抵償給被告周正兵的價格為108萬元,未提交證據證實,不予采信。
判決的理由與結果
判決結果
一、被告周正兵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岳陽城市建設安裝有限公司工程款904865元,逾期支付,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岳陽城市建設安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548元,由被告周正兵負擔12576元,原告岳陽城市建設安裝有限公司負擔97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方靜
人民陪審員龍紅翔
人民陪審員王永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余金秋
判決日期
2019-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