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青島市正元泰建筑設計院與被執行人青島融園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20)魯02執1769號執行裁定書、青仲裁字(2020)第1066號裁決書。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經青島市正元泰建筑設計院申請,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執行。申請執行人青島市正元泰建筑設計院要求:一、被執行人支付案款406945.00元;二、被執行人應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三、被執行人負擔案件申請執行費6004.00元。
本院立案后,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住址,依法通過郵政特快專遞向前述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前述被執行人銀行存款、不動產、有價證券、股權、車輛、保險理財等各類財產情況作了查詢,依據數次查詢反饋結果,發現被執行人名下并無相關財產可用執行
青島市正元泰建筑設計院、青島融園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魯0211執202號
判決日期:2021-06-17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鑒于本案執行情況,本院已依法將前述被執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進行征信懲戒。本院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后,申請執行人也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線索,并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無異議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李宏偉
審判員張培榮
審判員王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梁輝
判決日期
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