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河南寶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瑞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姚長慶、姚鈞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1民初49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南寶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長慶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10民終869號
判決日期:2021-06-11
法院: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寶瑞公司上訴請求:判令姚長慶、姚均紅賠償寶瑞公司損失1015668.3元。事實和理由:一、姚長慶與寶瑞公司之間是無效合同,姚長慶應當賠償寶瑞公司損失。生效的禹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1081民初3504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姚長慶與寶瑞公司之間存在合同關系,該合同是無效合同,姚長慶與寶瑞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均存在過錯,寶瑞公司承擔70%責任,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寶瑞公司支付姚長慶894801.765元。雙方履行上述合同,開挖鋁礦石,造成采空區,寶瑞公司回填采空區支付費用,寶瑞公司因履行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回填費用),姚長慶、姚鈞紅應當承擔30%責任。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10民終243號民事判決書也認定寶瑞公司因履行無效合同對自身造成的損失,可另行主張權利。二、對寶瑞公司鑒定申請,應當予以支持。2010年4月,雙方開挖鋁礦石被禹州市國土局制止。2010年4月15日,河南省國土資源科學研究院受禹州市國土局委托對禹神快速通道施工道路采出礦產資源進行了實地勘查、測量和取證,出具了鑒定報告,該鑒定報告顯示有兩處采坑,其中西側采坑較淺,東側采坑較深15-20米。上述鑒定報告是法定鑒定機構依法出具制作,上述鑒定報告充分證明上述兩處采坑系雙方開挖鋁礦石造成。寶瑞公司依法申請禹州市人民法院對上述兩處采坑修復所需費用(工程造價)進行鑒定,對寶瑞公司鑒定申請,應當予以支持。綜上所述,姚長慶與寶瑞公司之間是無效合同,姚長慶應當賠償寶瑞公司損失;對寶瑞公司鑒定申請,應當予以支持,故請求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姚長慶、姚鈞紅賠償寶瑞公司損失1015668.3元
被上訴人姚長慶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證據正確,判決結果公平合法,應當維持,對方的上訴理由在一審判決書本院認為和法庭調查部分都已經做出了符合案件事實的認定,客觀公正,原告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姚均紅辯稱:同被上訴人姚長慶答辯意見。
河南寶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015668.3元及損失。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9年12月,禹州市交通局與寶瑞公司(原濮陽市通華公路建設有限公司)簽訂禹州市禹神快速通道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項目為禹州市禹神快速通道工程第一合同段,約定包人工、包質量、包工期、包造價、包安全,在施工中不因工程量的增減而改變合同價款,該工程采用BT模式建設,付款辦法按回購協議執行。杜鵬展為寶瑞公司該工程項目部負責人。2010年初,寶瑞公司在路基施工中,挖到鋁礦石資源。禹州市昌源土石方開挖有限公司護礦隊發現后予以制止。2010年3月17日,昌源公司和寶瑞公司協商訂立合作協議,約定昌源公司負責出資組織資源開發,合作開發的鋁礦石由昌源公司回收,昌源公司給寶瑞公司分配利潤150萬元,施工設備進場付60萬元,鋁礦石開采回收后再付90萬元。昌源公司和寶瑞公司訂立的上述合作協議未實際履行。經昌源公司楊大鏹介紹,姚長慶與杜鵬展認識并協商鋁礦石事宜,杜鵬展認可收取姚長慶130萬元,寶瑞公司認可杜鵬展收取該130萬元系履行職務行為。姚鈞紅等人開挖鋁礦石,鋁礦石經有關部門鑒定每噸65元,姚長慶向中鋁中州礦業有限公司許昌礦出售鋁礦石233.819噸。后開挖鋁礦石行為被有關部門制止。禹州市公安局對杜鵬展、姚鈞紅等人涉嫌非法采礦已立案偵查,現偵查尚無結果。2020年12月9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081民初350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河南寶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姚長慶894801.765元;駁回姚長慶的其他訴訟請求。寶瑞公司提起上訴。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豫10民終24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損失1015668.30元及損失的請求,證據不足,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如下:第一、生效判決已經根據雙方的過錯,由姚長慶按比例承擔了原告的部分損失。第二、根據生效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姚鈞紅等人開挖鋁礦石已經被有關部門制止。有關部門制止前,姚鈞紅等人開挖了多少立方米的鋁礦石,制止后,原告所述的需要回填的兩處采坑是否仍由姚鈞紅等人開挖而形成,原告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綜上所述,在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兩個采坑是由姚鈞紅等人開挖造成的情況下,原告申請對兩處采坑修復所需費用(工程造價)進行鑒定,法院不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河南寶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經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941元,由河南寶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楊天蘭
審判員尤薇
審判員連紅舉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高毫歌
書記員楊冰
判決日期
202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