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舞鋼市恒昌混凝土構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河南寶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濮陽分行工業區支行(賬號為:41×××11)賬戶存款予以凍結(限額210萬元)。申請人舞鋼市恒昌混凝土構件有限公司以其在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中心支公司投有的保函(保單號:1065319192020000314)提供擔保
舞鋼市恒昌混凝土構件有限公司、河南寶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豫0481財保75號
判決日期:2021-01-06
法院:河南省舞鋼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對被申請人河南寶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濮陽分行工業區支行(賬號為:41×××11)予以凍結(限額210萬元,期限1年)。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舞鋼市恒昌混凝土構件有限公司墊付。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請或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合議庭
審判員王廣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李旭
判決日期
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