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德義信誠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義信誠公司”)與被告中城投集團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城投五局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劉梅獨任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德義信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侯智磊及張文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城投五局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德義信誠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與中城投集團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12民初16264號
判決日期:2021-10-08
法院: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德義信誠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結算價款人民幣5624473.29元;2.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合同結算價款利息(以人民幣5624473.29元為基數,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實際支付前述合同結算價款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3.本案訴訟費全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3月10日,原告與被告(原名稱為“中城建第五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簽署了《零星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以下簡稱“分包合同”)。據此合同,原告為被告博士后科研創新孵化基地項目3#、4#、5#廠房裝修總承包工程(以下簡稱“涉案工程”)提供分包作業,具體勞務作業內容為完成博士后科研創新孵化基地項目3#、4#、5#廠房裝修所涉及的變更、洽商、簽證、臨時設施搭設及拆除、成品保護巡邏的全部勞務作業內容,工程地點位于北京通州中關村科技園區通州園金橋科技產業基地景盛中街,合同價款總額為人民幣8224056.12元。分包合同簽署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全部勞務作業內容,涉案工程于2017年6月30日完成竣工驗收并交付建設單位。原被告雙方于2021年1月25日亦完成了分包工程結算,簽署了《(勞務)分包工程結算表》(以下稱“結算表”),最終結算金額為人民幣8241524.98元。分包合同第9.2條約定,被告應當自結算完成之日起28日內支付全部結算價款。據此,根據前述合同約定,被告理應在2021年2月23日前向原告支付全部結算價款。但事實上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履行支付義務,其在2021年2月1日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結算價款人民幣2617051.69元后未再支付,致使剩余結算價款人民幣5624473.29元拖延至今仍未支付。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嚴重違約。基于上述事實,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懇請法院判如所請,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中城投五局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6年3月10日,中城建第五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發包人)與德義信誠公司(承包人)就涉案工程簽署分包合同,約定德義信誠公司為中城建第五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完成涉案工程所涉及的變更、洽商、簽證、臨時設施搭設及拆除、成品保護巡邏的全部勞務作業內容,工程地點位于北京通州中關村科技園區通州園金橋科技產業基地景盛中街,建筑面積44301.02平方米,合同價款總額(含增值稅)為人民幣8224056.13元,分包工作期限自2016年3月10日至2016年9月30日,工期200天。分包合同第9.1條約定,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勞務作業完成后,發包人自收到承包人依照約定提交的結算資料之日起28日內完成審核并書面答復承包人;逾期不答復的,視為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結算資料。第9.2條約定,上款所述結算程序完成后,發包人應當自結算完成之日起28日內支付全部結算價款。合同價款的支付應當以銀行轉賬的形式辦理。第28.1條約定,本合同的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合同價款方式計算;第30.1條約定,發包人違約責任:30.1.1不按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價款的,應按同期銀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分包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宜。合同簽訂后,德義信誠公司依約完成涉案工程全部勞務作業,雙方于2021年1月25日對涉案工程全部價款簽署結算表,確認涉案工程全部價款為人民幣8241524.98元,包括合同內結算金額8224056.13元,合同外變更、洽商部分結算金額17468.85元,并約定保修金412076.25元,依據原合同約定于2年后保修期滿、無質量問題則無息支付,結算原因為合同內容全部完成并竣工驗收且全部移交建設單位。涉案工程質保期已于2019年6月30日屆滿。2021年2月1日,中安歐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德義信誠公司支付款項2617051.69元。
經查,中城建第五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29日變更企業名稱為中城投五局公司。
以上事實,有分包合同、結算表、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缺陷責任終止證書、招商銀行進賬單(回單)、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城投集團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北京德義信誠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工程款5624473.29元;
二、被告中城投集團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北京德義信誠建筑安裝有限公司逾期未付款利息(以5624473.29元為基數,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586元,由被告中城投集團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楊文龍
書記員湯碩
判決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