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華科同創機電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城投集團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京華科同創機電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大治,被告中城投集團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雙賓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華科同創機電有限公司與中城投集團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07民初11318號
判決日期:2021-09-30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北京華科同創機電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合同拖欠款項123210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9年9月10日,雙方簽訂《(武鄉縣城關小學校全面改薄工程建設項目)工業品買賣合同(泵、水箱等設備)》,合同額為223210元。原告于2019年9月28日完成所有合同規定貨物,已于2020年8月4日按被告要求提供全部合同額發票,被告于2020年8月18日付款10萬元,余款12321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原告依法起訴。
被告中城投集團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辯稱,雙方沒有辦理最終的結算,金額暫時無法確定。合同第12條約定:全部設備進場安裝完畢且驗收合格后60日內支付供貨額的97%,剩余3%作為質保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二年內無息返還,剩余3%質保金尚未達到返還的期限。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9月10日,中城投集團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買受人、甲方)與北京華科同創機電有限公司(出賣人、乙方)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約定因中城投集團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武鄉縣城關小學校全面改薄工程建設項目,向北京華科同創機電有限公司購買泵、水箱等設備,約定合同價款223210元。合同主要內容:“……第十條:雙方約定出賣人對標的物質保期限為2年,根據相關規定質保期限長于本合同約定的,執行相關規定。第十一條: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按實際供貨數量據實結算,本合同為固定單價合同,出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合同約定的單價進行調整。貨到現場驗收合格后,買受人指定的收貨人員對所送標的物數量進行清點,并對標的物外觀質量進行驗收,實際供貨數量以買受人指定的收貨人員簽字收貨單據及買受人入庫單據做為過程付款及結算依據。第十二條:買受人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全部設備進場安裝完畢且驗收合格后60日內支付供貨額的97%,剩余3%作為質量保證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兩年后無息返還)。買受人在支付出賣人貨款煎,出賣人須向買受人提供正規發票,否則買受人有權拒付貨款,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I受人指定的收貨人(材料員)姓名:李雷……”
2019年9月28日,李雷簽署送貨單,上記載“以上貨物已查驗外觀完好,我方已收妥?!?2020年8月18日,中城投集團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北京華科同創機電有限公司支付10萬元。
庭審中,雙方均認可:1、被告已收到合同中約定的所有設備;2、被告已向原告支付10萬元貨款;3、原告已開具合同總額的發票;4、質保期尚未屆滿,3%的質保金原告另行主張。
以上事實,有《工業品買賣合同》、送貨單、增值稅發票、客戶收付款入賬通知等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中城投集團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北京華科同創機電有限公司合同款116513.7元;
二、駁回北京華科同創機電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中城投集團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2元(北京華科同創機電有限公司已預交),由中城投集團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負擔130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支付給北京華科同創機電有限公司),由北京華科同創機電有限公司負擔75元(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的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到本院領取交費通知),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則按未提出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孟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付天嬌
書記員李雪
判決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