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天馳建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中城投集團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6739號民事判決書生效后,保定天馳建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中城投集團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給付各項費用31.22504萬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執行
保定天馳建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等 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京0107執1949號
判決日期:2021-09-25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及財產報告令,責令被執行人接到執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該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亦未向我院申報財產。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名下無銀行存款、無登記機動車、無登記不動產。本院已輪候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同時限制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費。本院已將上述情況告知申請人。申請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同意本案本次執行程序終結
判決結果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6739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終結。
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后,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履行債務的義務。如申請人發現本案具備執行條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景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劉釗
判決日期
2021-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