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許江安因與被申請人北京全盛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終103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許江安與北京全盛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京民申2701號
判決日期:2019-06-28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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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許江安申請再審稱,其申請再審事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其申請再審請求是:1.撤銷本案二審民事判決,依法改判,維持本案一審民事判決;2.本案一、二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其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為:被申請人在同意再審申請人裝修并使用涉案房屋的情況下,又與案外人鑫宇公司就涉案房屋的租賃事宜達成協議,造成涉案房屋產權人62030部隊未能如期收取租金要求解除合同。因此,應當認定被申請人的上述行為系違約行為,再審申請人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二審法院卻以被申請人將房屋租賃給案外人鑫宇公司的行為,未對再審申請人使用涉案房屋構成影響,案外人鑫宇公司亦未使用涉案房屋,且將再審申請人自2014年6月7日后使用房屋未再交付使用費為由,認定再審申請人對被申請人與涉案房屋產權人62030部隊之間的租賃合同被解除應承擔一定責任,二審法院的此項認定錯誤。另,被申請人在與其他人的訴訟中感覺無望的情況下,與再審申請人惡意磋商簽訂協議,足以證實被申請人利用合同地位,隨意歪曲事實,造成再審申請人裝修損失的責任應完全由其承擔。本案一審判決結果正確,二審部分改判錯誤,嚴重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依法應予再審糾正。
北京全盛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答辯意見稱,本案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再審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再審理由沒有事實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查明,雙方當事人之間雖未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但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
判決結果
駁回許江安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劉珊
審判員李寶剛
審判員李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侯雪
判決日期
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