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伊春市友好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與遜克縣翠宏山礦業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雙方當事人于2017年9月14日,自愿達成了和解給付協議,約定被執行人于2017年10月份起至2018年2月末止,每月給付申請執行人工程款70000.00元;2018年3月30日前給付剩余工程款50000.00元。申請執行人同日撤回執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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