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雪明與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中華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太平洋保險公司)、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陽光保險公司)、溫州中旅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溫州汽車公司)、廈門市集美區鑫茂盛貨運代理服務部(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廈門貨運服務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金冬紅獨任審判,于2016年3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雪明的委托代理人周雪梅、被告中華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鐵鋒、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泱、被告陽光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志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溫州汽車公司、被告廈門貨運服務部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