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湖北興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湖南梅溪湖建設有限公司江永分公司、湖南梅溪湖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申請人湖北興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保全被申請人湖南梅溪湖建設有限公司江永分公司、湖南梅溪湖建設有限公司在金融結構的存款96萬元。申請人湖北興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大家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險單保函(編號2147304852021000067保險限額960000元)提供擔保
湖北興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梅溪湖建設有限公司江永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湘1125民初958號
判決日期:2021-07-28
法院:湖南省江永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湖南梅溪湖建設有限公司江永分公司、湖南梅溪湖建設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960000元。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湖北興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黃占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廖月蓮
書記員李秋艷
判決日期
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