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21年2月5日經本院審結,該案(2021)湘0103民初939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立案執行。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法律義務,現被執行人尚欠申請執行人本金3340000元,利息185741元(以3340000元為基數,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標準,自2021年2月6日起暫計算至2021年6月16日止),執行費37585元,合計3563326元
湖南軍旺鋼材貿易有限公司、湖南梅溪湖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湘0103執3548號
判決日期:2021-07-19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據此
判決結果
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湖南梅溪湖建設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3563326元或查封、扣押其價值相當的財產。
查封財產期間,被查封的財產由被執行人湖南梅溪湖建設有限公司負責看管。從查封財產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仍不履行法律文書確認的義務,本院將依法拍賣財產,償還債務。
對不動產、動產的查封期限分別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屆滿前30日內申請執行人書面向本院申請續封。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李俊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執行員王軍
代理書記員杜健偉
判決日期
202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