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寧鄉(xiāng)長興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益陽市五環(huán)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前財產保全一案,申請人寧鄉(xiāng)長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凍結被申請人益陽市五環(huán)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1920000元(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桃花侖支行,賬號:1912××××5801;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陽支行,賬號:5719××××0902;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陽支行,賬號:1905××××9286)。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寧鄉(xiāng)支公司提供保單為申請人寧鄉(xiāng)長興混凝土有限公司訴前財產保全提供擔保
寧鄉(xiāng)長興混凝土有限公司、益陽市五環(huán)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湘0182財保80號
判決日期:2021-05-31
法院:湖南省寧鄉(xiāng)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益陽市五環(huán)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1920000元(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桃花侖支行,賬號:1912××××5801;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陽支行,賬號:5719××××0902;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陽支行,賬號:1905××××9286),不得影響凍結之外資金的流轉和賬戶的使用,凍結期限為1年。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寧鄉(xiāng)長興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蔣芷華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書記員喻石
判決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