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益陽市五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環公司)與被申請人王達明、彭質彬、熊健全、一審被告李衛平、林國棟、湖南力健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健公司)、陳瑞清、楊燦純、劉莉娟、劉斌、楊毅夫、一審第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鋼結構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湘09民終3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益陽市五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達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湘民申3059號
判決日期:2021-01-01
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五環公司申請再審稱,1.原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原審認定五環公司將工程轉包給李衛平等人,李衛平又將鋼結構廠房工程分包給熊健全,熊健全將鋼結構安裝部分分包給被申請人王達明。五環公司作為違法轉包人,即使應當承擔付款責任,也只應當在欠付李衛平等人工程款范圍內承擔付款責任,原審判決五環公司承擔共同付款責任適用法律錯誤。2.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確有錯誤。其一,原審僅憑王達明的單方陳述,沒有審查熊健全到底欠付王達明多少工程款;其二,熊健全在施工過程中,因欠付涉案工程的鋼筋款,經赫山區人民法院判決,赫山區法院執行局從五環公司扣劃了1212800元執行款,五環公司提交了該案判決書、執行裁定書、法院領款憑證證實,原審法院沒有從五環公司應付熊健全的工程款中扣除五環公司墊付的上述鋼筋款明顯錯誤。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之規定申請再審,請求:1.撤銷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2016)湘0903民初3911號民事判決、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湘09民終348號民事判決;2.改判五環公司在欠付李衛平、陳瑞清804537元工程款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3.改判力健公司在上述804537元工程款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4.本案一審、二審、再審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判決結果
駁回益陽市五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周春梅
審判員劉程
審判員張克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孫慧瑤
書記員唐逸夫
判決日期
202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