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南京市濱江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濱江小貸公司)申請執行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家湖公司)、朱向平、董曉春、萬玉濤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過程中,案外人王康健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執行人南京市濱江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朱向平、董曉春、萬玉濤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蘇0115執異102號
判決日期:2020-12-19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經審查查明,2018年2月11日,本院對濱江小貸公司與被告百家湖公司、朱向平、董曉春、萬玉濤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2017)蘇0115民初18967號民事判決:一、被告百家湖公司欠原告濱江小貸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元、截至2017年11月10日的罰息41666.67元及此后的罰息(以250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律師費120000元,均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付清;二、原告濱江小貸公司對被告百家湖公司位于南京市江寧區的房產在2500000元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三、被告朱向平、董曉春、萬玉濤對被告百家湖公司上述第一項判決確定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根據濱江小貸公司的申請,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強制執行,案號為(2019)蘇0115執2926號。本案在執行中,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張貼公告:根據濱江小貸公司的申請,本院依法裁定評估、拍賣、變賣百家湖公司位于南京市江寧區不動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現責令百家湖公司及案外占有人于2019年4月8日前將上述房屋全部騰空并交付本院。到期拒不履行的,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案外人王康健提出異議稱,其于2014年3月10日和百家湖公司協議租其位于江寧區的房屋,年租金31200元,租期20年,于當天一次性付清20年房租(624000元),因其當時迫切需要一套住房來滿足三代家庭成員居住,本計劃先租后買。此房為毛坯房,其為方便全家人長期居住,便安排裝潢公司進行裝修,裝修時間一年,共花費1427500元,其中裝修費1017500元,購置實物410000元。經與百家湖公司確認,雙方于2015年4月20日重新修改并簽訂新房屋租賃合同。現其一家老小6口人居住。請求:1、繼續履行租賃關系,直至租約期滿為止;2、請求終止“案外占有人于2019年4月8日前將上述房屋全部騰空并交付法院”的責令。3、其配合法院執行拍賣程序,因家中有老人居住,請求法院在過程中考慮到老人的情緒,需要配合的手續希望與其協商處理。
申請執行人濱江小貸公司,被執行人百家湖公司、朱向平、董曉春、萬玉濤未答辯。
另查明,2018年12月14日,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111破申14號民事裁定:受理南京高佳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佳公司)對百家湖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案外人王康健的異議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申請復議書,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倪健
審判員馬大山
審判員朱賀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趙猛
書記員孫皖蘇
判決日期
202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