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雨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雨發公司)與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家湖公司)、朱向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2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雨發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刁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百家湖公司、朱向平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雨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朱向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111民初7181號
判決日期:2020-06-10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雨發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判令兩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599125.08元、借期內利息9848元及違約金(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2、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被告百家湖公司因在紫金農商銀行百家湖支行欠款到期無力償還,故向原告借款,雙方于2016年12月29日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1月24日,利息按照年利率24%計算,逾期未歸還按照實際違約天數每日承擔千分之三的違約金,并由被告百家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向平提供擔保,擔保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2016年12月30日,原告替被告百家湖公司償還了紫金銀行欠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99125.08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償還借款均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百家湖公司未作答辯,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朱向平未作答辯,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原告雨發公司(貸款人、乙方)、被告百家湖公司(借款人、甲方)、被告朱向平(擔保人、丙方)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乙方借款用途為歸還其在紫金農商行江寧百家湖支行已到期尚未全部歸還的借款;借款金額為5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1月24日,借款的利息按年息24%計算,自實際借款日起按日計算,借款到期,利隨本清;并約定甲方超過約定的還款日期沒有還款,按實際違約天數每日付乙方千分之三違約金;被告朱向平為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及違約金。次日,原告雨發公司向被告百家湖公司在江蘇紫金農村商業銀行32×××33賬戶匯款599125.08元。
庭審中,對于《借款合同》擔保人“朱相平”為何與被告朱向平名稱不一致,原告稱借款合同系原告擬定,原告只知道被告朱向平名字的音譯,且朱向平系百家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借款合同》擔保人處的簽名與朱向平一致。對于為何實際出借的金額多于借款合同約定的金額,原告稱出借款項時只知道被告百家湖公司欠銀行本金是50萬元,不知道利息多少,歸還時將被告百家湖公司欠的本金及利息一并歸還了。
另查明,被告朱向平系被告百家湖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被告百家湖公司擔任董事長兼總經理職務。
上述事實,有原告庭審陳述及其提供的《借款合同》、江蘇農村商業銀行電子交易回單等證據在卷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雨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9125.08元及利息(以599125.08元為基數,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標準計算);
二、被告朱向平對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90元,由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朱向平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有關規定,并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9890元。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南京市漢口路支行。賬號:43×××18
合議庭
審判長米慶光
人民陪審員徐學翠
人民陪審員黃長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傅小藝
判決日期
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