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友聯構件有限公司(下稱友聯公司)與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百家湖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友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魏永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百家湖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南京友聯構件有限公司與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蘇0111民初6741號
判決日期:2020-04-13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友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貨款120316元;2、判令被告依法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2年8月14日、2013年4月14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兩份鋼筋混凝土管買賣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承插式鋼筋混凝土管,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提供了管材,被告僅支付了部分貨款,現仍欠貨款120316元。
被告百家湖公司在法定期間內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分別于2012年8月14日、2013年4月14日與被告簽訂了鋼筋混凝土管買賣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供應承插式鋼筋混凝土管,約定了規格、數量、單價及金額;交貨方式為原告送貨,并承擔運費,交貨地點為浦口軟件園道路。驗收標準采用國家標準,如合格由被告承擔驗收費用,如不合格由原告承擔。結算方式:貨款結算時,按原告提供的銀行賬戶辦理;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為一個結算周期,每月25日前雙方對賬,確認無誤后,由原告開具正規發票,每月結算40%,年底結算30%,余款次年付清。
自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原告陸續向被告供應鋼筋混凝土鋼管,同時原告開具了相應價款的增值稅發票,金額為720316元,被告已經收到了上述發票。被告分別于2012年9月14日轉賬10萬元(轉賬憑證票號:00767278)、2013年2月7日付款10萬元(轉賬憑證票號:01044380)、2013年4月25日轉賬10萬元(轉賬憑證票號:01056428)、20141月26日轉賬22萬元(轉賬憑證票號:01376128)、2015年2月17日付款7萬元(轉賬憑證票號:0180147)、2016年2月6日付款1萬元,累計付款60萬元,現仍欠貨款120316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鋼筋混凝土管買賣合同、增值稅普通發票、收條、銀行進賬單、情況說明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給原告南京友聯構件有限公司貨款12031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6元,由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706元。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南京市漢口路支行,賬號:43×××18
合議庭
審判長張暉
人民陪審員唐劍
人民陪審員王元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張維超
書記員徐喬
判決日期
202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