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蘇州唐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朱向平、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該案(2018)蘇0591民初819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裁判:一、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蘇州唐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款項1900萬元并支付相應逾期付款利息(以1900萬元為本金,自2017年7月27日起,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至被告實際付款之日止);二、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蘇州唐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收益款1220萬元;三、被告朱向平對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朱向平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追償;四、駁回原告蘇州唐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9640元,公告費690元,合計220330元,由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朱向平負擔209314元,余款11016元由原告負擔,被告負擔部分原告已預付,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時一并支付原告。由于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蘇州唐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受理
蘇州唐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朱向平、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蘇0591執4510號之二
判決日期:2019-12-31
法院: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案件執行過程如下:
1、2019年9月29日,本院通過法院專遞形式向被執行人朱向平戶籍所在地南京市××區秣陵街道殷巷新寓4幢104室、被執行人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工商注冊登記地南京市浦口區江浦街道珠江工業區8號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信用懲戒風險提示、限制消費令、傳票等執行文書,因“地址查無此人,電話空號”、“收件人遷移新址,原址無此人,電話空號”而退信。
經查詢,本案審理階段,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開庭傳票、判決書為公告送達。
2、2019年12月19日,因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已受理對被執行人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破產申請,申請執行人撤回對被執行人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執行申請,本院已依法終結對被執行人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執行。
3、2019年9月29日、11月8日,本院通過全國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朱向平的銀行存款、證券、工商股權、車輛等財產情況。反饋被執行人朱向平在中國銀行有賬戶存款1432.94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劃,扣劃所得金額尚不足以支付本案執行費,本院已依法退付本院執行費收取專戶。其余銀行存款金額微小,本院已依法予以額度凍結,凍結期限一年,申請執行人應在查封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申請續封,否則將承擔未續封的法律后果。此外,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4、2019年9月27日,本院通過江蘇省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朱向平名下不動產、證券、銀行存款等信息,反饋被執行人朱向平名下有位于南京市××區江寧開發區21世紀世紀園6-306/406室、江寧區江寧開發區21世紀世紀園6-305/405室房地產二處,本院已依法委托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協助查封上述房地產,查封期限自2019年12月3日至2022年12月2日止,并已向上述房地產處置法院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寄送了函件參與分配,現暫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信息反饋。此外,未發現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5、2019年9月27日,本院向蘇州市區各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了被執行人朱向平名下的不動產,反饋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6、2019年9月30日,因被執行人朱向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依法對其限制高消費。
7、2019年10月8日,本院依法委托被執行人朱向平戶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調查被執行人朱向平名下不動產登記信息,反饋被執行人朱向平名下有位于南京市××區江寧開發區21世紀世紀園6-306/406室、江寧區江寧開發區21世紀世紀園6-305/405室房地產二處,其上均設定有案外人抵押債權1000萬元,本院已依法委托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協助查封上述房地產,并已向該房地產處置法院寄送了函件參與分配,現暫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反饋。
8、2019年11月,本院通過法院關聯案件查詢系統查詢,被執行人朱向平有其他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亦因無可供執行財產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9、2019年12月23日,本院約談申請執行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告知本案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對本院的執行情況和查明的事實無異議,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線索,并表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案執行標的31409314元、逾期付款利息及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實際執結到位0元,尚未執行到位31409314元、逾期付款利息及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待今后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后,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楊俊審判員牛軍
審判員陳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陳琪
判決日期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