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北京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海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北京金古德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古德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終字第025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北京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金古德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高民申字第02638號
判決日期:2020-07-31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民海公司申請再審稱:針對我方依法提出的質量反訴,一審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法委托質量鑒定和修復費用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判決金古德公司承擔相應的質量修復費用,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保證“案結事了”并避免雙方訴累。二審法院確認金古德公司應承擔保修責任的同時,認為本案不宜進行質量鑒定,缺乏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二審法院對已經提起反訴的質量糾紛本應一案解決,卻要求我方另行主張,毫無道理,對我方嚴重不公平,并必然導致雙方訴累。綜上所述,我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二審判決
判決結果
駁回北京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段春梅
審判員肖菲
代理審判員朱海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范醒晗
判決日期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