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同仁建筑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同仁市xx局、同仁市林業和草原局、同仁市生態環境局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青海同仁建筑開發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萍,被告同仁市xx局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民、被告同仁市林業和草原局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文育、被告同仁市生態環境局委托訴訟代理人尹儷媚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青海同仁建筑開發有限公司、同仁市XX局等同仁市林業和草原局、同仁市生態環境局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青2321民初467號
判決日期:2021-09-23
法院:同仁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青海同仁建筑開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拖欠的購房款305136.19元及利息89710元,兩項共計394846.1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2年原告承建了同仁市農牧局綜合樓,該樓共十七層,后因同仁縣農牧局無法支付到期資金,便與原告協商達成補充協議,約定該綜合樓5、6層的所有權交原告所有,以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14年12月11日同仁縣森林xx局為解決單位業務辦公用房問題,向同仁縣政府請示并獲準購買原告所屬的農牧綜合樓5-6層,購房面積為1762.4平方米,總金額4815136.19元,雙方簽訂了書面的購房協議,但截止目前,同仁縣森林xx局已支付451萬元,尚欠305136.19未付。且6年的拖欠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要求被告給付相應的利息,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以達訴求。
被告同仁市xx局答辯稱:至今未付原告購房款305136.19元是事實。但原告稱6年中多次向同仁縣森林xx局討要未支付的購房款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因為按合同約定同仁縣森林xx局已將該單位所承擔的房屋購置款400余萬元已支付于青海同仁建筑開發有限公司,剩余涉案購房款按同環林字〈2015〉4號文,應由同仁縣環境保護和林業局支付。但因諸多原因未支付,導致本案答辯方至今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直至列為被告。
被告同仁市林業和草原局辯稱:1、我局與原告沒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所以涉案房款對我們林草局沒有約束力;2、根據同發(2019)3號文、同編委發(2020)15號文,同仁縣環境保護和林業局撤銷,其中環境保護相關職能由新成立的同仁市生態環境局承繼,林業相關職能由新成立的同仁市林業和草原局承繼,故涉案房款應由改制后同仁市林業和草原局及同仁市生態環境局共同承擔。
被告同仁市生態環境局答辯稱:該局自2019年3月20日成立,未接受原同仁縣環境保護和林業局的債權債務,也未使用現爭議的房屋,且按同仁縣生態環境局會議紀要(2019)第1期文的內容,涉案購房款應有同仁市林業和草原局支付,與我局無關。
原告為了支持其訴求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證據:
1、協議書一份,擬證明2015年5月20日同仁縣農牧局和原告達成協議,將同仁縣農牧綜合樓中的5、6層以抵償建設費用500萬元給原告;
2、同仁縣同政函(2014)53號文,擬證明同仁縣政府同意同仁縣森林xx局購買農牧大樓辦公用房;
3、同環林字(2015)4號文,擬證明2015年8月同仁縣環境保護和林業局就同仁縣森林xx局購買辦公用房召開會議;
4、協議書2份,擬證明原告與同仁縣森林xx局、同仁縣環境保護和林業局達成購買辦公用房協議;
5、預算書一份,擬證明同仁縣森林xx局辦公樓改造工程款65151.19元;
6、同林草(2020)15號文,擬證明2020年3月11日同仁縣林業和草原局向同仁縣政府申請解決拖欠涉案購房款305136.19元請示的事實。
被告同仁市xx為支持其答辯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證據:
1、同環林字(2015)4號文,擬證明2015年8月同仁縣環境保護和林業局就同仁縣森林xx局購買辦公用房召開會議,會議確定環境保護和林業局總共承擔涉案房款缺口資金33萬元,故我局不應支付涉案購房款;
2、同森公字(2020)29號文,擬證明同仁縣森林xx局局長馬宏偉同志2016年至2018年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構建房屋及建筑物無房屋權屬證的事實;
3、協議書2份,擬證明原告與同仁縣森林xx局、縣環境保護和林業局達成購買辦公用房協議;
4、同林草(2020)15號文,擬證明2020年3月11日同仁縣林業和草原局向同仁縣政府申請解決拖欠涉案購房款305136.19元的事實;
5、記賬憑證三份,擬證明同仁縣森林xx局向原告支付購房款400余萬元事實;
6、同編委發(2020)23號文,擬證明2020年12月29日同仁市森林xx局隸屬關系劃轉由同仁市xx局統一領導管理,同仁市森林xx局更名為森林警察大隊,為同仁市xx局的內設機構。
被告同仁市林業和草原局為支持其答辯向法庭出示:1、同發(2019)3文、同編委發(2020)15號文,擬證明2019年3月22日因機構改革同仁縣環境保護和林業局撤銷,其中環境保護相關職能由新成立的同仁市生態環境局承繼,林草相關職能由新成立的同仁市林業和草原局承繼,同仁市林業和林草局屬于同仁市自然資源局的掛牌機構,但屬于同一法人。2020年7月2日青海省撤銷同仁縣設立縣級同仁市;涉案購房款應由同仁市林業和草原局、同仁市生態環境局承擔;
2、證明一份,擬證明同仁市林業和草原局長夏吾加,其身份證上姓名下吾加,同屬一人的事實。
被告同仁市生態環境局為支持其答辯均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證據:1、同環林字(2015)4號文,擬證明2015年8月同仁縣環境保護和林業局就同仁縣森林xx局購買辦公用房召開會議;
2、協議書2份,擬證明原告與同仁縣森林xx局、同仁縣環境保護和林業局達成購買辦公用房協議;
3、同林草(2020)15號文,擬證明2020年3月11日同仁縣林業和草原局向同仁縣政府申請解決拖欠涉案購房款305136.19元的事實;
4、同辦發(2019)31號文、同仁縣生態環境局會議紀要(2019)第1期文,擬證明同仁市生態環境局于2019年3月19日成立,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環保項目自2019年4月30日起交手續起,之前的相關項目事宜和所有及使用資金、債務由原縣環境保護和林業局班子及法人負責,之后的相關項目事宜和所有及使用資金由現生態環境局的班子及法人負責,按會議要求涉案房款應由同仁市林業和草原局負責支付,且我局自成立后未使用涉案房屋;
5、證明二份,擬證明同仁市生態環境局法人嚴沛,其身份證上姓名延排,同屬一人的事實。同仁市生態環境局現在的辦公地點在同仁市環境監測大隊。
本院認證如下:原告青海同仁建筑開發有限公司、被告同仁市xx局、被告同仁市林業和草原局、被告同仁市生態環境局提供的以上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上能相互印證,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但對同仁市生態環境局出示(2019)第1期文會議紀系被告同仁縣林業和草原局與被告同仁市生態環境局之間的內部約定,對原告不發生法律效力,且該會議紀要載明的是環保項目相關事宜,并非涉案購房款,故對被告同仁市生態環境局不承擔涉案購房款的證明方向本院不予認可。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2012年原告承建了同仁縣農牧局綜合樓,該樓共十七層,后因同仁縣農牧局無法支付到期資金,與原告協商達成補充協議,約定該綜合樓5、6層的所有權交原告所有,以墊付拖欠的工程款。2014年同仁縣森林xx局購買原告所屬的農牧綜合樓5-6層,購房面積為1710平方米,金額為4603320元,雙方簽訂了書面的購買協議。2015年9月10日同仁縣環境保護和林業局與原告達成購買54.2平方米辦公用房,總價款146665元的協議,加之同仁縣森林xx局辦公樓改造工程款65151.19元,共計購房款為4815136.19元。截止目前,原告自認同仁縣森林xx局已支付451萬元,尚欠305136.19元未付。2015年8月10日同仁縣環境保護和林業局召開局務擴大會議即同環林(2015)4號文明確載明環境保護和林業局共承擔涉案購房款33萬元,庭審中原告自認該會議紀要內容知情并認可。涉案房屋6層的部分房屋自2015年至2019年3月由原同仁縣環境保護和林業局使用,2019年3月20日后由被告同仁市林業和草原局使用。
另查明,2019年3月因機構改革同仁縣環境保護和林業局撤銷,其中環境保護相關職能由新成立的同仁市生態環境局承繼,林草相關職能由新成立的同仁市林業和草原局承繼,同仁市林業和林草局屬于同仁市自然資源局的掛牌機構,但屬于同一法人。2020年3月11日同仁縣林業和草原局向同仁縣政府申請解決拖欠涉案購房款305136.19元。
2020年7月2日青海省撤銷同仁縣設立縣級同仁市。2020年12月29日同仁市森林xx局隸屬關系劃轉由同仁市xx局統一領導管理,同仁市森林xx局更名為森林警察大隊,為同仁市xx局的內設機構
判決結果
一、被告同仁市林業和草原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支付原告青海同仁建筑開發有限公司購房款305136.19元及利息89710元,共計394846.19元。被告同仁市生態環境局對此款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二、駁回原告青海同仁建筑開發有限公司對被告同仁市xx局的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11元,由被告同仁市林業和草原局支付,被告同仁市生態環境局對此款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青海省黃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黎蘭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先措卓瑪
書記員魏文寶
判決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