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幸正友與被告唐文亮、云南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幸正友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章華,被告唐文亮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錢關橋,被告云南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培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幸正友與唐文亮、云南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云2529民初274號
判決日期:2021-05-14
法院:云南省紅河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幸正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勞務費178356.8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5年12月28日被告唐文亮以“云南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紅河縣哈龍公路通村油路工程項目部”的名義,與原告簽訂了《水溝施工合同》,原告按要求完成了施工,紅河縣審計局對工程造價進行了審計。對原告完成的工程審計結果為:(1)M7.5水泥砂漿(邊溝),送審工程量1349.8立方米,審減工程量309立方米,審減金額76168.5元;(2)C15片石混泥土溝邊,送審工程量3415.8立方米,審定工程量3178.91立方米,審減工程量236.89立方米,審減金額84569.73元。原告認為,按照約定的單價和審定的工程量,工程款為:一、M7.5水泥砂漿(溝邊)工程款:1040.8立方米x190元/立方米=197752元;二、C15片石混泥土溝邊工程款:3178.91立方米x280元/立方米=890094.80元。以上合計1087846.80元。三、其他零星務工及費用28390元:1.公里樁16公里,計3500元;2.小工(雜工)工資1600元;3.支砌擋墻104立方米x210元=21840元;4.挖擋墻基礎工資1000元;5.柴油3桶(25升/桶),計450元。以上5項合計28390元。被告已支付的款項總額為937880元,尚未支付款項為178356.80元,被告唐文亮以審計局審減了工程量為由,拒絕支付尾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被告唐文亮辯稱,原告施工的工程量于2016年10月1日雙方在現場已進行過結算,由于原告沒有按照工程設計施工,圖紙要求溝底的厚度為20公分,但實際施工的厚度只有10公分,審計時就扣減了相應的工程量,因此雙方結算工程款時應當作出相應的扣減,并且其他零星務工及費用,除支砌擋墻的費用外,其它費用雙方已進行過結算,且雙方簽訂的《水溝施工合同》是無效的,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云南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辯稱:被告公司于2016年10月1日對所有工程已進行了結算,因原告未按設計要求完成施工,因此需要扣減相應的工程款。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及答辯意見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水溝施工合同》,因原告對水溝施工的內容為包工包料,并非僅僅提供勞務,故原告對水溝的施工屬于違法分包,不予采信。對原告提交的證據2,無相關單位及人員的印章簽字,故不予采信。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幸正友于2016年2月開始包工包料對紅河縣哈龍公路通村油路水溝進行施工,2016年10月1日經原告幸正友及被告云南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現場對工程量進行核對,原告結算的工程款為1047000元,后原告施工支砌擋墻104立方米×210元/立方米=21840元,合計工程款1068840元。被告云南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給原告幸正友的工程款合計93788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云南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原告幸正友工程款130960元。
二、駁回原告幸正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34元,由原告幸正友負擔514元,被告云南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4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方紫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馬秀芬
判決日期
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