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方學與被告云南易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晟公司)、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縣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元江縣交通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云0428民初60號民事判決,易晟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審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云04民終367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發回重審。重審中,一審法院追加云南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坤鑫公司)、李明叢為共同被告,審理后作出(2019)云0428民初709號民事判決,易晟公司、坤鑫公司、李明叢均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云南易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云04民終1255號
判決日期:2021-04-16
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易晟公司、坤鑫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曾方學對二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由曾方學承擔。事實及理由:1.易晟公司與坤鑫公司形成工程承包關系,且坤鑫公司具有公路工程施工資質,易晟公司對實際施工人李明叢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易晟公司中標涉案工程后,與坤鑫公司簽訂《內部承包合同》,將工程內部承包給具有公路工程施工資質的坤鑫公司,包工包料的合同價款為8993013.80元,且明確約定項目專用章不得加蓋于各類合同、分包協議、責任書、結算書等,該項目至今未經業主方驗收和結算。施工中,易晟公司一直按約定將工程款匯入坤鑫公司指定的賬戶,現已支付8932501.77元,加上應收管理費50000元和發票稅金282692.47元,易晟公司已不欠坤鑫公司工程款。本案易晟公司僅與坤鑫公司存在合同關系,與李明叢不存在合同關系,李明叢不是易晟公司項目部的工作人員,而曾方學是李明叢姐姐的兒子,曾方學的款項均是由李明叢安排人員支付,易晟公司從未支付過曾方學款項,故易晟公司對李明叢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曾方學針對易晟公司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2.坤鑫公司與李明叢形成工程轉包關系,工程款已超額支付給李明叢,坤鑫公司對李明叢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坤鑫公司與李明叢簽訂《建設項目施工內部承包合同書》,將涉案項目轉包給李明叢(李明叢與李樹坤、鄧恒勇合伙),合同價為8993013.80元,扣除坤鑫公司的收益90萬元,還需支付8093013.80元,現坤鑫公司支付至李自才賬戶的款至少有8213340元,已超額支付,且李明叢還向坤鑫公司借款130多萬元。2020年6月22日,李明叢與坤鑫公司簽署《結算表》,明確超付工程款532464.08元及其他相關費用,李明叢還欠坤鑫公司1206584.08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26條的規定,坤鑫公司作為轉包人,僅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因坤鑫公司已超額支付,且李明叢也并非坤鑫公司的工作人員,故對李明叢的債務,坤鑫公司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李明叢上訴請求:對曾方學主張拖欠的工程款無異議,但本案應當追加李樹坤、鄧恒勇作為共同被告一起承擔付款責任。理由為:坤鑫公司向易晟公司承包涉案項目后,由李有云與李樹坤簽訂承包合同,將工程轉給李樹坤,李樹坤又邀請李明叢與鄧恒勇參與施工,三人是合伙關系,故拖欠的工程款不應由其一人承擔。一審中其已經提出該問題,但一審法院未采納其的意見。
曾方學答辯同意原判。
元江縣交通局答辯同意原判。
曾方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易晟公司、坤鑫公司、李明叢支付其尚欠的勞務費509592元;2.判決易晟公司、坤鑫公司、李明叢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上述款項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75%支付利息;3.判決元江縣交通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4.訴訟費由易晟公司、坤鑫公司、李明叢、元江縣交通局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元江縣2014年建制村通水泥路項目建設管理處系元江縣交通局的內設機構。易晟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成立,工商登記經營范圍為公路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基礎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交通工程等。坤鑫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成立,工商登記經營范圍為公路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等。
2015年,李有云作為易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易晟公司的名義參與投標元江縣2014年農村公路建制村通暢建設項目第五合同段(紅草線)工程并中標。2015年7月15日,元江縣2014年建制村通水泥路項目建設管理處作為發包人,與承包人易晟公司簽訂《元江縣2014年農村公路建制村通暢建設項目第五合同段(紅草線)建設合同》,約定易晟公司承包紅草線農村公路建設施工項目,起點位于紅光,止點位于毛草地,總長15.711公里;建設內容包括路基、路面、排水、涵洞工程等及缺陷修復(詳見施工圖紙和工程量清單);根據工程量清單所列的預計數量和單價或總額價計算的簽約合同價為8993013.80元;承包人項目經理馬會堂,承包人項目總工李建平;承包人應按照監理人指示開工,工期為6個月;承包人依法納稅;開工預付款為合同價的8%,工程進度款按每月(次)經監理工程師簽認的工程量金額的95%支付;質量保證金5%合同價;農民工工資保證金3%簽訂合同價;工程質量交工驗收、竣工驗收評定合格;缺陷責任期自實際交工日期起計算1年;保修期自實際交工日期起計算2年。李有云在該合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一欄簽名。
2015年7月16日,甲方易晟公司與乙方坤鑫公司簽訂《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內部承包合同》,約定工程項目、合同價款、承包施工范圍、工期等內容與前述《元江縣2014年農村公路建制村通暢建設項目第五合同段(紅草線)建設合同》一致;承包方式為乙方包工包料,由乙方負責全面承包管理,依據甲方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要求,實行乙方包工期、包材料、包人工、包質量、包竣工驗收、包保修、包稅金等,以及本工程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自負盈虧,并履行甲方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甲方應履行的權利和義務條款;甲方計取工程總造價0.5%的管理費。楊育熙在該合同承包責任人一欄簽名。
之后,楊育熙以甲方易晟公司代表的名義,與乙方李明叢簽訂《建設項目施工內部承包合同書》,合同載明簽訂日期為2015年7月20日,約定甲方將紅草線工程轉包給乙方施工,合同簽約價8993013.80元;乙方自籌資金、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并承擔和履行甲方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全部責任和義務;甲方向乙方收取定額收益900000元,乙方按規定交納報建、招投標和施工過程中應由甲方承擔的各項費用,并承擔履行施工合同所發生的各種賦稅。
李明叢設立易晟公司元江項目部開展施工業務,雇請趙志強為該項目部負責人,雇請李自才管理財務。后趙志強與曾方學達成口頭協議,約定由曾方學承包紅草線工程施工勞務,混凝土的單價為123.60元/立方米,邊溝溝幫單價為123.60元/立方米,涵洞及擋土墻單價為100元/立方米,并由曾方學為項目部提供砂石料運輸勞務。曾方學隨之組織人員進場獨立施工。2016年8月22日,曾方學做完承包的工程后退場。
2016年8月29日,趙志強以易晟公司元江項目部的名義向曾方學出具《暫支付結算單》,載明2014年元江縣農村公路建制村通暢項目于2016年8月29日,主體工程已完成,經項目部相關人員和施工方商議達成共識,暫做結算,至全面完工后詳細清算后做多退少補,詳細暫結算如下:1.混凝土:主體路面15km(余700m未結算)15000×0.2×4.5=13500方×123.6元=1668600元;岔道k0+120長220m×寬4m×0.2高=176方×123.6=21753.6元,k14+566長66m×3.3m×0.2高=43.56方×123.6=5384元。2.涵洞和擋土墻k1+505475.4方,k2+13024.3方,k3+83045.01方,k4+360500.79方,k9+893190.83方,k10+62990.6方,k10+900173.48方,k11+21188.66方,k15+54726.77方,k15+65247.98方。綜上,擋墻和涵洞總量為1663.82方×100元=166382元。3.邊溝溝幫(暫計量10km)10000m×0.55×0.3=1650方×123.6元=203940元。以上3項合計金額為2066059元。2016年12月20日,趙志強在李明叢在場的情況下向曾方學出具《工程量證明單》,載明:關于元江縣2014年農村建制村通暢項目第五合同段(紅草線),對于施工方曾方學工程款一事,所有項目已完成,混凝土路面還未記量135方,邊溝還未記量641.85方,邊溝溝底833.4方,以上方量還未記賬,暫此說明證明。對于涵洞及擋土墻,未記量4個圓管涵,返工涵洞1個,未記完涵洞量1個,所有涵洞及擋墻暫估560方,待所有量記完來多退少補,以上說明量為暫估量,不做為結算量。1610.25×123.6=199026.9元,560×100=56000元,合計255026.9元。以上施工勞務費共計2321085.90元。
2017年5月23日,曾方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易晟公司、趙志強支付運輸勞務費、工程勞務費659592元及相應利息,后尚瓊通過銀行轉賬向曾方學支付150000元,曾方學撤回了起訴。
曾方學退場后,建設方增加了紅草線項目的部分工程,易晟公司完成了新增工程。至此,紅草線工程全部完工,并于2019年7月7日交工,工程經驗收合格。現元江縣交通局與易晟公司、易晟公司與坤鑫公司或者易晟公司與李明叢、坤鑫公司與李明叢之間均未結算。
李明叢無建設工程施工資質,曾方學無建設工程勞務分包資質,尚瓊系坤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紅草線項目施工期間,尚瓊多次用其名下銀行賬戶向李自才轉賬支付紅草線工程款。楊育熙系坤鑫公司股東,李有云系坤鑫公司股東、副總經理。2015年10月8日至2017年1月18日,元江縣2014年建制村通水泥路項目建設管理處向易晟公司支付工程款9209220.24元。2015年10月11日至2017年7月11日,易晟公司向坤鑫公司支付工程款8932459.50元。2015年10月12日至2017年6月29日,坤鑫公司向李明叢支付工程款8209340元(含支付曾方學的150000元)。曾方學提供砂石料運輸的勞務費547019.50元已收訖,其中易晟公司提交的部分運費《付款單》上加蓋有易晟公司元江項目部的印章,在項目負責人欄有趙志強的簽名,財務欄有李自才的簽名。
原審中,楊育熙作為易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職務為易晟公司工程管理部部長。一審法院調取的紅草線工程計量報表傳遞單、中期支付證書報表、清單支付報表中,均蓋有易晟公司元江項目部的印章及元江縣2014年建制村通水泥路項目建設管理處的印章,并有易晟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會堂的簽名;在分次計量單、中間計量單中蓋有易晟公司元江項目部的印章及元江縣2014年建制村通水泥路項目建設管理處的印章,并有易晟公司項目總工李建平的簽名。
2018年1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一至五年期貸款基準年利率為4.75%。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本案審理中,坤鑫公司認可楊育熙與李明叢簽訂《建設項目施工內部承包合同書》是代表坤鑫公司,稱該合同列楊育熙為易晟公司代表系打印錯誤。李明叢對曾方學主張的施工工程量無異議,雙方確認曾方學的施工勞務費為2321085元,李明叢支付了部分款項(含尚瓊轉賬支付曾方學的150000元),現尚欠466611元。易晟公司、坤鑫公司、元江縣交通局對曾方學主張的施工工程量有異議,經釋明,曾方學、易晟公司、坤鑫公司、元江縣交通局均不同意申請鑒定。2020年1月13日,紅草線工程監理方玉溪市交通監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元江縣農村公路工程總監辦應法院函詢,出具了一份《紅草線工程量統計表》,載明2016年8月20日前,簽認現澆C15片石邊溝2592.15m3,M7.5漿砌擋土墻1577.89m3,現澆C15片石擋墻643.21m3,厚20cm砼面68855.62m3,鋼筋砼蓋板涵(2×2)29m;2016年8月20日后確認鋼筋砼蓋板涵(1×1)13m,鋼筋砼蓋板涵(2×2)8m;單圓管涵(直徑60cm)109m,單圓管涵(直徑80cm)28m,單圓管涵(直徑100cm)36m等。李明叢對曾方學完成上述施工工程無異議;易晟公司、坤鑫公司對2016年8月20日前簽認的工程數量無異議,但對之后簽認的數量不認可,提出應以結算為準;元江縣交通局對曾方學是否做過涉案工程表示不清楚,不發表質證意見。
一審認為,元江縣2014年建制村通水泥路項目管理處系元江縣交通局的內設機構,非獨立法人,該管理處與易晟公司簽訂《元江縣2014年農村公路建制村通暢建設項目第五合同段(紅草線)建設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應由元江縣交通局承受。綜合雙方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本案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是勞務合同糾紛?二、易晟公司、坤鑫公司的被告主體是否適格?李明叢、易晟公司、坤鑫公司、元江縣交通局應否向曾方學支付施工勞務費和利息?如何承擔?三、曾方學的施工勞務費如何確定?
關于焦點一,李明叢承接紅草線工程后,設立易晟公司元江項目部并以該項目部名義開展施工業務,雇請趙志強為項目部負責人,趙志強與曾方學達成口頭協議,將紅草線公路路面混凝土、涵洞及擋土墻、邊溝溝幫等工程的施工勞務分包給曾方學,約定按工程單價及工程量結算價款,而非以工日單價和工日數量結算,且達成協議后曾方學組織人員進行了獨立施工,完成了施工項目。因此,李明叢與曾方學之間并非一般的勞務關系,而是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關系,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疇,故本案的法律關系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曾方學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合法有據,對易晟公司、坤鑫公司提出本案為勞務合同糾紛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焦點二,李有云系坤鑫公司股東、副總經理。楊育熙系坤鑫公司股東,易晟公司工程管理部部長。李有云以易晟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以易晟公司名義參與投標紅草線工程,中標后與發包方元江縣交通局簽訂建設合同,后楊育熙以易晟公司代表的名義與李明叢簽訂內部施工合同,坤鑫公司認可楊育熙代表其公司簽訂合同,故可以認定坤鑫公司借用易晟公司的資質承攬紅草線建設工程的事實,坤鑫公司與易晟公司不僅因雙方簽訂內部承包合同而有轉包關系外,還存在掛靠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四條“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的規定,易晟公司、坤鑫公司作為本案被告主體適格,對兩家公司提出非適格被告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
李明叢承攬紅草線工程后,設立易晟公司元江項目部開展施工業務,趙志強系該項目部負責人,其與曾方學就紅草線項目施工勞務達成口頭協議,系履行職務的行為,對李明叢具有拘束力。曾方學分包紅草線施工勞務后,組織人員進行施工并完工,現無證據表明曾方學在與趙志強締約時及履行協議過程中存在惡意和過失,而易晟公司在施工過程中使用了該項目部的印章,因此,即使該項目部非易晟公司設立,趙志強的行為已構成對易晟公司的表見代理,故趙志強與曾方學達成的紅草線項目施工勞務協議,對易晟公司產生拘束力。坤鑫公司掛靠易晟公司承攬紅草線工程,施工中,坤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瓊多次向易晟公司元江項目部財務管理人員李自才支付工程款,也向曾方學支付過施工勞務費,因此,兩家公司之間,坤鑫公司系紅草線工程的具體操作者,趙志強與曾方學達成的上述協議,對坤鑫公司也產生拘束力。故對曾方學要求李明叢支付尚欠施工勞務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且應由易晟公司、坤鑫公司承擔連帶支付責任。元江縣交通局已向易晟公司支付工程款9209220.24元,超過了8993013.80元的合同價款,曾方學完工后新增的工程非曾方學施工完成,故新增工程的工程款是否支付與曾方學無關,其要求由元江縣交通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钡谑藯l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算。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的,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痹綄W起訴時,紅草線工程尚未交付,也未結算工程價款,故其要求從起訴之日即2018年1月17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自2019年8月20日起應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款項之日止,并由易晟公司、坤鑫公司連帶支付相應利息。
關于焦點三,李明叢對曾方學主張的工程項目及工程量無異議,雙方確認曾方學的施工勞務費為2321085元,李明叢尚欠曾方學466611元。易晟公司、坤鑫公司、元江縣交通局對曾方學主張完成的工程量及價款提出異議,但經釋明,曾方學、易晟公司、坤鑫公司、元江縣交通局均不同意申請鑒定。2020年1月13日,監理方玉溪市交通監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元江縣農村公路工程總監辦出具的《紅草線工程量統計表》明確了2016年8月20日前后簽認的各項工程的工程量,通過與曾方學作為訴訟請求依據的趙志強出具的《暫支付結算單》《工程量證明單》載明的工程對比,趙志強出具單據載明的工程量少于簽認的工程量,易晟公司、坤鑫公司、元江縣交通局未舉證證明曾方學主張的工程項目及工程量由他人完成,結合曾方學于2016年8月22日退場的事實,對其主張的工程項目及工程量予以采納。現施工工程已交工驗收合格,參照曾方學與趙志強約定的單價,確定曾方學完成的施工勞務費為2321085元,其與李明叢確認尚欠勞務費466611元,予以采納。
一審判決:“一、被告李明叢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曾方學支付尚欠的施工勞務費466611元,并以尚欠的施工勞務費為基數,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4.75%計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利息。二、被告云南易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李明叢的上述第一判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原告曾方學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審中,坤鑫公司提交一份2020年6月22日與李明叢簽訂的《工程承包最終結算書》及附件,證明:李明叢與坤鑫公司形成工程轉包關系,坤鑫公司已超額支付工程款,未拖欠李明叢款項,對李明叢的債務不承擔責任,曾方學針對坤鑫公司的訴請應予駁回。
經質證,易晟公司對該份證據無異議;曾方學提出異議,認為本案還未最終判決,雙方就約定由李明叢承擔債務不當;李明叢對結算書中其本人的簽字無異議,但提出是坤鑫公司將內容全部弄好后,楊育熙拿給其讓其簽字的,其對內容不認可;元江縣交通局表示不清楚情況,不發表意見。
本院經審查認為,坤鑫公司提交的結算書,除涉及曾方學主張的款項外,還涉及與該項目有關的其他往來款項與結算,其中,雙方約定本案判決應賠付的各種費用由李明叢承擔,因曾方學未參與結算,也不認可,對曾方學無法律約束力。坤鑫公司在本案中應否承擔責任,將依照法律規定評析。其他內容與本案無關,不作評判。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相一致,本院依法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820元,由云南易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明叢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黃延林
審判員殷紅珍
審判員段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鄒欣
判決日期
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