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云南金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黔02民終687號民事判決書,依法向被執行人云南金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發出了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云南金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給付申請執行人貴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項1526007.71元,承擔本案執行費17660元,以上合計1543667.71元,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限的債務利息
貴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金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黔0281執3035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盤州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信用風險懲戒提示等法律文書,責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當前及收到執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未在規定期限報告財產,同時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經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被執行人名下的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股權等財產進行查詢,查詢結果顯示被執行人有不足百元的銀行存款外無其他財產,并告知申請執行人。
2021年8月5日,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并將和解協議送交本院。申請執行人書面向本院提交解除強制執行措施申請書,要求解除對被執行人的所有強制措施,同時不采取限制高消費及列入失信被執行名單
判決結果
對本案終結執行,對本案終結執行,若被執行人未按和解協議履行,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申請執行人可恢復執行或本院可依職權恢復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楊世剛
審判員瞿浩
審判員陳江寧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唐明權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