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貴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豪海公司)與被告織金縣白泥鎮三合村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三合村經濟合作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2021年4月9日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貴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董坤、陳某,三合村經濟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高守付到庭參加訴訟,2021年5月11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豪海公司的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董坤、陳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三合村經濟合作社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貴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織金縣白泥鎮三合村經濟合作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0524民初1827號
判決日期:2021-07-01
法院:貴州省織金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豪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9月7日簽訂的《織金縣白泥鎮三合村玫瑰花基地基耕道建設硬化協議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9萬元;3.判令被告退還原告預付的沙子款34萬元;4.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9年9月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織金縣白泥鎮三合村玫瑰花基地基耕道建設硬化協議合同》,主要約定:1.工程價款按每公里總價35萬元計算,約40公里;2.甲方將三合村玫瑰花基地所有基耕道發包給乙方,甲方提出以下要求:a.按每公里合同總價款扣回毛路開挖費3.5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向被告支付了沙子預付款40萬元,因被告將此款挪作他用,僅向原告提供價值6萬元左右的沙子后停止供應,并要求原告自行支付沙子款才繼續提供沙子,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沙子,嚴重違約,致使原告無法組織施工。此事發生后,雙方未能協商一致。無奈之下,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被告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但被告仍不與原告協商。在此情況下,雙方情誼盡失,客觀上履行不能,主觀上不愿履行。根據法律規定,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訴請,并要求處理案涉工程款及原告預付但還未發生的沙子款34萬元。被告收了原告沙子款后拒不提供砂子的行為,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并造成原告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后果,已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為此,原告依據法律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支持訴請。
被告三合村經濟合作社辯稱:合作社之間的法人代表是趙某,以前的情況我不清楚。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同意支付工程款,但工程量是多少我不知道,根據原告的要求核算,以前合作社是否收到預付砂款我不清楚,不予答辯。同意承擔案件受理費。事實及理由:原告所稱的事實及理由我不知道,收到應訴手續后也未了解相關情況,以上答答辯是我的意見。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到庭各方當事人對證據無異議的證據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原告的公司的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法人代表身份證、《織金縣白泥鎮三合村玫瑰花基地基耕道建設硬化協議合同》、圖片9張,被告提交的企業信息公示報告、法人身份證、原營業執照等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經庭審查證屬實,具有證明力,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對原告出示的被告有異議的證據質證及認證如下:
1.書證:客戶回單、單位現金存款業務憑證、銀行交易明細、微信轉賬截圖12張,證明原告預付被告砂石款40萬元的事實。經質證,被告的質證意見為:我不清楚,不發表意思。本院認為,雖然客戶回單、單位現金存款業務憑證、銀行交易明細收款單位均為被告單位,但原告未提交其他證據證實付款人是原告單位,微信截圖只有收款人姓名,沒有付款人,同時原告也未提交證據證實收款人系被告單位。據此,該組證據本院不予采信。
2.書證:織金縣人民法院(2021)黔0524執保125號執行裁定書,證明轉賬給被告是真實有效的。經質證,被告的質證意見為:我不清楚,不發表意思。本院認為,該裁定系保全裁定,達不到原告的證明目的,且原告也未提交其他證據證實與案具有關聯性,該證據不予認證。
被告提交的原告有異議的證據質證及認證如下:
證人證言:證人趙某證實:我與原告無任何關系,我是織金縣白泥鎮三合村經濟合作社原法人代表。《織金縣白泥鎮三合村玫瑰花基地基耕道建設硬化協議合同》中的甲方負責人就是我,合同是我與乙方代表陳某簽的。張紹付任三合村經濟合作社的董事長,我任法人代表,合作社成立時有20多人,所有社員共同選舉紅紹付為董事長,選我為法人代表。張紹付說我們三合村路不通,政府要求搞產業結構調整,于是分配30畝辣椒種植任務,張紹付動員群眾種植辣椒。第二年改種玫瑰花,張紹付說每50畝土地要開挖一條路進出,政府一開始不準挖,后來張紹付與政府協商,政府同意后繼續挖路,同時也硬化了幾條路,沒有硬化的是原告公司承包的。我原任三合村村主任,我認為修路是為三合村老百姓打路,是為群眾辦好事,所以就簽字了。張紹付說,讓你簽字你就只管簽,其他由我對接。三合村經濟合作社的公章除了我管外,就是張紹付管。有時張紹付還帶到普定縣去與別人簽合同。與原告簽了合同后,原告修建了幾公里的路,但具體多少我不清楚,后來張紹付說質量不合格,就要求停工了,一直停到現在,已施工部分未驗收,是否結算我不清楚,也未付過工程款。涉案工程我沒有辦理過相關行政審批手續,也未得到任何的審批手續。工程位于三合村內,路是連接農戶之間、農戶與耕種土地之間,供群眾耕作使用的路,不是合作社的專用路。收到原告予付的砂款的,合作社總共收到各種款項有100多萬元,是好多人的,原告具體預付多少不清楚,這些錢是做工程的人直接交給張紹付,張紹付轉給我的,用戶名為三全博客(萬畝玫瑰)、張某都是張紹付本人,用戶名為風水有緣是趙鳳財,他是合作社的社員,曾經擔任一段時間的出納,用戶名為昌隆合作社是盧鳳平,是昌隆合作社的法人代表,也是三合村經濟合作社的社員,任什么職務記不得了,我收到過400元,但是誰轉的記不得了。劉洪林是否轉得有款,記不得了,我只負責與群眾協商,不負責工程施工。工程由張紹付負責,我已有一年多沒有擔任村主任了,合作社的法人代表是2020年8月6日變更的,現變更為高守付。我離任時合作社未進行結算。張紹付任合作社董事長未到工商行政部門報備,但政府和群眾都知道他是老總。經質證,原告的質證意見為:證人所述部分不屬實,即:修路工程是參與的,停工原因是被告挪用砂石款導致停工,不是質量問題,有質量問題,我們都及時整改的,因要工程款,證人隱瞞了內容,在與政府對接時證人是參與的。涉案工程都是趙某、張紹付、陳某、李國宇、楊委員(不知道名字)對接修路事宜,未收方是因無法找到被告進行收方其余屬實。被告的質證意見為:屬實,無異議。本院認為,證人證言與本案具有關聯性,部分事實與原告陳述和被告答辯一致,本院予以確認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為查明案件事實,本院依職權調取如下證據:
書證:被告三合村經濟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高守付的詢問筆錄,原三合村經濟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趙某的調查筆錄。經質證,原告的質證意見為:對高守付的詢問筆錄無異議,對趙某調查筆錄有異議,涉案工程的所有錢都經趙某的手的,由三合村經濟合作社和趙某轉出來的,停工不是因質量不和格,是因為砂款被三合村合作社挪用了才導致停工的。因各方多次爭吵,拿不出結果,所以趙某、北海與我、劉洪林進行收方。寫下了條子約定大約多久拿錢,后來電話一直不通,導致劉洪林起訴豪海公司及陳某。被告三合村經濟合作社的質證意見為:無異議。本院認為,該組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經過原告陳述和被告答辯及雙方舉證質證,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
2019年9月7日,原告作為乙方,被告作為甲方簽訂《織金縣白泥鎮三合村玫瑰花基地基耕道建設硬化協議合同》,約定:工程內容:1.本工程確認為基料硬化工程;2.工程價款按每公里總價款35萬元計算,約40公里;3.工程總量按玫瑰花基地內實際總量為準;雙方要求內容:1.甲方將三合村玫瑰花基地所有基耕道發包給乙方,甲方提出以下要求;2.按每公里合同總價款扣回毛路開挖費3.5萬元;3.按每公里合同總價款扣網鋪石子機械費、管理費、材料費3.2萬元,只限于4公里內,4公里外乙方自行處理;4.按每公里扣除報賬勞務稅及資料費2萬元;5.乙方承包三合村玫瑰花基地所有基耕道施工,乙方提出以下要求:……;付款方式:一、本工程為墊次工程,乙方墊資施工:1.簽訂合同之日預交40萬元砂子賣給甲方40萬元,砂子費用完后續交;2.砂子由甲方供應出賣從為55元一方;3.乙方施工進度10公里工程量,甲方必須支付乙方所做的工程量80%工程款,如到期不按時支付造成的一切損失全部由甲方負責;4.甲方支付第一次工程后后續工程按5公里支付一次按工程量支付80%工程進度款剩余尾款待整個基地基耕道施工完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預留5%的質量保證金一年后沒有質量問題一次性付清。……。違約責任:1.甲方違約應支付乙方所有損失及費用,按合同總價款的10%處罰;2.乙方違約所交預付款,甲方不退還,并按合同總價款10%的違約金處罰。原告公司在合同上蓋章,陳某作為原告的負責人簽字確認。被告合作社在合同上蓋章,趙某作為被告的在負責人簽字確認。合同簽訂日期:2019年9月7日。合同簽訂后,原告組織工人進行施工。經查明,涉案工程未竣工、未驗收,原告法庭向其釋明相關法律規定后,在規定期限內未提起鑒定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貴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7670元,減半收取計8835元,由原告貴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徐立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王瑜
判決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