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貴州豪海建筑公司訴被告貴州興博服務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楊浩、彭敬,被告貴州興博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開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貴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貴州興博康健康養服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0402民初1970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貴州豪海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安順三合苗寨風博旅游景區康養項目施工合同(合同編號:GZXB2019)補充協議》;2、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保證金60萬元,并支付資金占用費23415.67元(自2019年11月2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至債務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暫計算至2020年10月20日),以上共計623415.67元;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0月2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GZXB2019)。合同約定原告承包被告發包的三合苗寨風情旅游景區康養項目。合同簽訂當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安順三合苗寨風博旅游景區康養項目施工合同》(以下簡稱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約定,原告向被告交納人民幣60萬元作為項目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和項目安全保證金。《補充協議》簽訂后,原告按《補充協議》約定將60萬元保證金于2019年11月6日匯入被告指定賬戶。2019年12月份原告按被告的指示進場搭建樣板房;2020年3月份左右,原告接到被告暫停施工的通知。后原告一直沒有接到被告施工的指示。直至2020年7月原告仍未通知原告進場施工。原告遂找到被告要求退還交納60萬元保證金,被告承諾于2020年9月份之前退還原告交納的60萬元保證金。截至目前該項目也一直沒有正式啟動,被告也未退還原告交納的保證金。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已嚴重違約,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貴州興博服務公司辯稱:興博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變更了法定代表人。原告2019年12月和興博公司簽訂的合同和支付的60萬元保證金,現公司法定代表人楊開成沒有經手,不知道情況;之前的資金使用都是由公司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支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即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證明、身份證、被告企業信息公示報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安順三合苗寨風博旅游風景康養項目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以上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貴陽銀行跨行轉賬電子憑證》、《貴陽銀行蟠桃支行對賬單》、《退還保證金申請》、(豪建函2020-037號)貴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函件、EMS中國郵政速遞物流信息截屏打印單,證明:1、原告按《補充協議》約定將60萬元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于2019年11月6日匯入被告指定賬戶;2、被告在收到原告繳納的60萬元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之后一直未通知原告正式入場施工,原告2020年7月6日正式向被告申請退還保證金,并于2020年11月12日通過EMS中國郵政向被告郵寄了《貴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件》催促被告退還原告交納的60萬元保證金,但截至目前,被告一直未退還原告交納的60萬元保證金。被告認為對保證金不清楚,現在的法定代表人楊開成還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興博公司的人,不清楚情況。楊開成確實收到過函件,也給前總經理匯報過,但他們也沒有作出答復。對票據沒有異議。
上述有效證據證實:2019年被告貴州興博服務公司將三合苗寨風情旅游景區康養項目發包給原告貴州豪海建筑公司施工。10月22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在合同對合同價款、工期等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當日,雙方又簽訂了《安順三合苗寨風博旅游景區康養項目施工合同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約定,原告向被告交納600000元作為該項目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和項目安全保證金,并打入被告指定的公司專用對公賬戶。《補充協議》中對權利義務、違約責任、質量驗收等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2019年11月6日原告按約定將600000元保證金匯入被告貴州興博服務公司指定的賬戶,且在附言中注明“三合苗寨項目農民工保證金”。2019年12月份原告按被告的指示進場搭建樣板房。2020年3月份原告接到被告暫停施工的通知,后被告一直未再通知原告進場施工。2020年11月11日原告通過郵寄的方式向被告發出函告,要求被告于2020年11月16日退還交納600000元保證金。因被告一直不予退還,原告提出如上所訴。
同時查明:被告貴州興博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進行了法定代表人和股東變更登記。
訴訟中,被告貴州興博服務公司表示案涉工程一直沒有正式啟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貴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貴州興博康健康養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安順三合苗寨風博旅游景區康養項目施工合同補充協議》。
二、被告貴州興博康健康養服務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貴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證金600000元。
三、被告貴州興博康健康養服務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貴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資金占用費(以保證金60000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從2020年11月16日起計算至保證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和方式履行義務,導致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34元,減半收取5017元,訴訟保全費3637元,由被告貴州興博康健康養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訴,則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屆滿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王紅琴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楊君
書記員王凱(代)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