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貴州從合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貴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貴州從合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歐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貴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貴州從合科技有限公司與貴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302民初7230號
判決日期:2021-03-04
法院: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貴州從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貨款420000元;2.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24938.11元(計算方式:1624690.55元×20%)以上金額共計744938.11元。3.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5月6日簽訂了《綏陽縣實驗小學信息化設備采購安裝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其在綏陽縣實驗小學信息化設備安裝工程中的相關物料,被告應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合同總貨款1624690.55元。同時,雙方對貨物清單、價格、收貨地址、收貨方式、違約責任等均作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向被告交付了所有貨物,但被告簽收后,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貨款,尚余420000元貨款至今未付。綜上,被告逾期支付貨款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損失,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之如請。
被告貴州豪海建筑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2018年5月6日簽訂《綏陽縣實驗小學信息化設備采購安裝合同》,該合同載明,原被告雙方簽訂合同后20個工作日交貨給被告。被告收到貨物后須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完原告合同總金額1624690.55元。被告未能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每遲延一個自然日,應按照未付款金額的0.5%向原告支付違約金,逾期30天仍未付清貨款的,被告須向原告支付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同時,原告保留解除本合同的權利。在本合同履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意一方均可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于2019年9月2日在《貨物簽收確認函》上蓋章,確認收貨以及貨物金額為1624690.55元。原告認可被告已支付部分貨款,尚欠420000元貨款至今未付。原告遂訴來本院,形成訴爭。
另,1.原告貴州從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于2020年9月22日由貴州省遵義市新蒲新區蝦子鎮智能終端研發基地8號樓研發樓A棟5樓變更為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海風路海豐城腦百信電腦城貳樓第21號鋪位。
2.本案在訴訟過程中,依原告申請并提供擔保,對被告采取了相應財產保全措施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貴州豪海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貴州從合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貨款420000元及違約金90000元,共計510000元。
二、駁回原告貴州從合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未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24元,保全申請費4245元,共計9869元,由原告貴州從合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承擔3112.5元,由被告貴州豪海建筑有限公司承擔675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權利人申請執行期限為二年,從本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合議庭
審判員李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楊超
判決日期
202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