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新能源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能源工貿公司)與揚州金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典建設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揚開商初字第00024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該判決:金典建設工程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新能源工貿公司貨款29557.54元及利息(從2014年6月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并承擔訴訟費54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1140元。因金典建設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新能源工貿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執行,并依法向金典建設工程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