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陳秋華與被執行人揚州金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2)揚商初字第0103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該調解書:揚州金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0日前給付陳秋華所欠貨款850萬元整。案件受理費71300元,依法減半收取35650元由揚州金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請執行。因揚州金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線索,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揚執字第0019號民事裁定書,終結本院(2012)揚商初字第0103號民事調解書的本次執行程序。2015年3月,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在案外人處有應收工程款為由,申請恢復執行本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