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請執行人江蘇舜莘機械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揚邗商初字第0045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依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被執行人揚州金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申請執行人江蘇舜莘機械租賃有限公司租金105560元及違約金;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11元,公告費600元,合計3611元,由被執行人揚州金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本院依申請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執行,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及限制消費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