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長城華冠汽車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華冠公司)與被告王河龍勞動爭議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長城華冠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崔立健,被告王河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長城華冠汽車技術開發有限公司與王河龍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13民初7132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長城華冠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北京市順義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京順勞人仲字【2021】第1648號裁決書中第一項裁決,依法判決駁回被告王河龍關于工資差額的請求;2.請求依法撤銷北京市順義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京順勞人仲字【2021】第1648號裁決書中第二項裁決,依法駁回被告王河龍關于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請求;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被告于2015年3月26日入職原告公司工作,被告以原告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勞動關系于2020年12月25日解除。自2020年4月起,原告公司對工資結構進行了新的規定,工資結構發生變化,變為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原告已經向被告支付了基本工資,另外差額部分屬于績效工資,應根據公司組織績效管理辦法的規定發放,原告不認可仲裁委裁定的數額。另外,因原告自2018年以來連續虧損,且受2020年初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經營嚴重困難,資金上確實難以維持工資按時發放,被告也一直表示理解。目前原告正在想盡一切辦法努力脫困,稍有資金入賬都會第一時間補發被告工資,不存在拖欠被告工資的主觀惡意。原告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系疫情導致的生產經營困難,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于不可抗力。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彼哉埱笠婪ǔ蜂N北京市順義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京順勞人仲字【2021】第1648號裁決書中第二項關于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裁決。綜上,原告不服北京市順義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京順勞人仲字【2021】第1648號裁決書,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準予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王河龍辯稱:認可仲裁裁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王河龍就涉案勞動爭議向北京市順義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如下,要求:1.長城華冠公司支付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工資差額45000元;2.長城華冠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00000元。順義仲裁委于2021年4月7日作出京順勞人仲字【2021】第1648號裁決書,裁決:1.長城華冠公司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王河龍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工資差額45000元;2.長城華冠公司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王河龍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81600元;3.駁回王河龍其他仲裁請求。該仲裁裁決作出后,長城華冠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提起訴訟,即為本案。王河龍未提起訴訟。
經查,王河龍于2015年3月26日入職長城華冠公司,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20年12月23日,王河龍向長城華冠公司發送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和雙方勞動關系通知電子郵件,以長城華冠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王河龍實際提供勞動至2020年12月25日,雙方并于該日解除勞動關系。
本案審理中,經本院明確詢問,雙方一致確認王河龍與長城華冠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為13600元;另雙方一致確認王河龍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的工資差額為45000元,王河龍主張長城華冠公司應當向其支付工資差額。長城華冠公司表示2020年4月起其公司實施組織績效管理辦法,將王河龍的月工資拆分為60%崗位工資、40%績效工資,根據公司整體績效考核系數來核算并發放王河龍的績效工資,并已足額支付王河龍工資。長城華冠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交組織績效管理辦法予以證明。組織管理辦法顯示發布時間為2020年6月12日,實施時間為2020年6月20日
判決結果
一、原告北京長城華冠汽車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被告王河龍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工資差額45000元;
二、原告北京長城華冠汽車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被告王河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81600元;
三、駁回原告北京長城華冠汽車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北京長城華冠汽車技術開發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朱建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四林
書記員朱學佳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