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長城華冠汽車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華冠公司)與被告呂振廣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長城華冠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崔立健,被告呂振廣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長城華冠汽車技術開發有限公司與呂振廣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13民初10674號
判決日期:2021-09-09
法院: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長城華冠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原告長城華冠公司不支付被告呂振廣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421740元;2.原告長城華冠公司不支付被告呂振廣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應發工資差額307455元;3.原告長城華冠公司不支付被告呂振廣稅后獎金273137元;4.案件受理費由被告呂振廣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于2003年11月入職原告公司工作,雙方勞動關系于2020年12月31日解除。自2020年初,原告公司對工資結構進行了新的規定,工資結構發生變化,變為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原告已經向被告支付了基本工資,另外差額部分屬于績效工資,應根據公司組織績效管理辦法的規定發放,原告不認可仲裁委裁定的數額。關于被告主張的2017年1月的獎金部分,原告未向被告承諾發放獎金,原告不應再向被告發放該部分獎金,原告不認可仲裁委的裁定。因原告自2018年以來連續虧損,且受2020年初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經營嚴重困難,資金上確實難以維持工資按時發放,被告也一直表示理解。目前原告正在想盡一切辦法努力脫困,稍有資金入賬都會第一時間補發被告工資,不存在拖欠被告工資的主觀惡意。原告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系疫情導致的生產經營困難,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于不可抗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所以請求依法撤銷北京市順義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京順勞人仲字[2021]第1126號裁決書中第一項關于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裁決。且即便是原告應向被告支付經濟賠償金,被告要求支付的經濟賠償金數額也過高。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應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案中被告月工資明顯高于2019年度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所以即便是賠付經濟補償金,其計算基數也只能是按照2019年度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且計算年限最高不應超過十二年。仲裁委在審理中忽視了經濟賠償金關于數額上的限制,且沒有對被告要求的經濟賠償金的計算方式進行詳細的說明和論證,原告不認可仲裁委裁定的數。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準予原告的訴訟請。
被告呂振廣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意仲裁裁決結果。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呂振廣于2003年11月3日入職長城華冠公司,月應發工資59700元,提供實際勞動至2020年12月23日,此后休息年假6天。呂振廣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向長城華冠公司提出離職,雙方于2020年12月31日解除勞動關系。
2020年12月24日,呂振廣將長城華冠公司申訴至北京市順義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順義仲裁委),要求長城華冠公司:1.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421740元;2.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資差額62685元、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扣發的工資差額244770元;3.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通訊補貼5320元、交通補貼19000元;4.返還2017年1月已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獎金273137元。2021年3月15日,順義仲裁委作出京順勞人仲字[2021]第1126號裁決書,裁決:一、北京長城華冠汽車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呂振廣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四十二萬一千七百四十元;二、北京長城華冠汽車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呂振廣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發工資差額三十萬七千四百五十五元;三、北京長城華冠汽車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呂振廣稅后獎金二十七萬三千一百三十七元;四、駁回呂振廣其他仲裁請求。呂振廣認可仲裁裁決結果,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長城華冠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本院,形成本案訴爭。
呂振廣自2016年起任職技術總監。呂振廣提交獎金記錄文件、工資流水證明長城華冠公司扣發CS10部分獎金稅后273137元,并主張長城華冠公司承諾將扣發的273137元用于購買股權,但實際并未購買,其公司也未將獎金返還;工資流水顯示交易時間為2016年12月29日、摘要為獎金、交易金額271337.77元和交易時間為2017年1月20日、摘要為工資、交易金額88200.18元是其已收到的獎金金額;獎金記錄文件中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個人所得稅納稅清單顯示的稅款所屬期為2017年1月、申報收入額為302460元和660000元、實繳(退)稅額為118901.96元和195245元、入(退)庫時間為2017年2月14日、任職/受雇/投資單位為長城華冠公司、征收機關為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順義區稅務局的金額即獎金總額;綜上可以證明長城華冠公司欠付部分獎金。長城華冠公司認可工資流水真實性,不認可獎金記錄文件真實性及存在欠付呂振廣獎金情況,亦不認可曾承諾發放呂振廣CS10獎金。
呂振廣主張長城華冠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資,并要求支付工資差額。長城華冠公司表示因經營困難,其公司將呂振廣的月工資拆分為60%基本工資、40%績效工資,長城華冠公司已經向呂振廣支付了基本工資,呂振廣主張的差額部分屬于績效工資,應根據公司整體績效考核系數來核算員工的績效工資。為此,長城華冠公司提交組織績效管理辦法、公司資產負債表及利潤表予以證明。組織績效管理辦法顯示發布時間為2020年6月12日,實施時間為2020年6月20日。呂振廣不認可組織績效管理辦法、公司資產負債表及利潤表真實性,主張沒有見過上述證據,長城華冠公司系無故單方扣發工資。長城華冠公司未提交2020年6月20日前的工資結構相關制度、績效工資計發標準以及已將組織績效管理辦法規定告知呂振廣的相關證據。
另,本院掃描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個人所得稅納稅清單驗證碼,查詢結果顯示2017年1月長城華冠公司以工資薪金所得為項目,為呂振廣繳納個人所得稅。長城華冠公司未就獎金記錄文件中繳納個人所得稅金額與工資流水發放數額的差額部分作出合理解釋。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庭審筆錄、勞動合同、工資流水、經濟補償標準網頁截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電子郵件、任命文件、崗位通訊費、交通費補貼規定、獎金紀錄文件、組織績效管理辦法、公司資產負債表及利潤表、仲裁裁決書等證據在案佐證,可作認定事實之依據
判決結果
一、原告北京長城華冠汽車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呂振廣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42174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
二、原告北京長城華冠汽車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呂振廣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資差額30745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
三、原告北京長城華冠汽車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呂振廣稅后獎金273137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
四、駁回原告北京長城華冠汽車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北京長城華冠汽車技術開發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焦嬋娟
書記員姜琳
判決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