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長城華冠汽車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華冠公司)與被告張建飛勞動爭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石帥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長城華冠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崔立健,被告張建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長城華冠汽車技術開發有限公司與張建飛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13民初7751號
判決日期:2021-09-09
法院: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長城華冠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不支付張建飛2019年年薪工資75000元、2020年年薪工資132793.12元。2.不支付張建飛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25000元。3.不支付張建飛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0日工資差額30000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被告于2016年6月13日入職原告公司工作,被告以原告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勞動關系于2021年2月20日解除,自2020年4月起,原告公司對工資結構進行了新的規定,工資結構發生變化,變為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原告已經向被告支付了基本工資,對于被告提到的年薪30萬的主張不認可,另外差額部分屬于績效工資,應根據公司組織績效管理辦法的規定發放,綜上原告不認可仲裁委裁定的年薪工資和工資差額。另外,因原告自2018年以來連續虧損,且受2020年初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經營嚴重困難,資金上確實難以維持工資按時發放,被告也一直表示理解。目前原告正在想盡一切辦法努力脫困,稍有資金入賬都會第一時間補發被告工資,不存在拖欠被告工資的主觀惡意。原告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系疫情導致的生產經營困難,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于不可抗力。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所以請求依法撤銷北京市順義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京順勞人仲字[2021]第1825號裁決書中第二項關于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裁決。綜上,原告不服仲裁裁決書,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準予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張建飛辯稱:認可仲裁裁決,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張建飛于2016年6月13日入職長城華冠公司,勞動合同約定每月20日發放當月工資,2021年2月19日,張建飛以長城華冠公司未足額發放工資、拖欠工資為由向長城華冠公司發送電子郵件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雙方勞動關系與2021年2月20日解除。
因就支付工資等事項發生勞動爭議,張建飛將長城華冠公司申訴至仲裁委,要求長城華冠公司:1.支付2019年拖欠的年薪工資75000元、2020年拖欠的年薪工資132793.12元;2.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25000元;3.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0日工資差額共計30000元。仲裁委作出京順勞人仲字[2021]第1825號裁決書,裁決:一、長城華冠公司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張建飛二〇一九年拖欠的年薪工資七萬五千元、二〇二○年拖欠的年薪工資十三萬二千七百九十三元一角二分;二、長城華冠公司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白內,支付張建飛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十二萬五千元;三、長城華冠公司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張建飛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工資差額三萬。張建飛認可仲裁裁決結果,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長城華冠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本院。
張建飛稱其年薪30萬元,長城華冠公司每月支付18750元,年底一次性發放75000元,長城華冠公司拖欠2019年年薪工資75000元、2020年年薪工資132793.12元。為此,張建飛提交2016年5月6日電子郵件及附件擬聘通知書、2018年2月12日回復電子郵件及附件2017年工資水平、2021年1月18日電子郵件、2019年度和2020年度考評表復印件、中國民生銀行工資流水予以證明。其中,2016年5月6日電子郵件附件擬聘通知書顯示張建飛年度工資性收入構成(稅前)=月度工資(月度基本工資+月度績效工資)+2016年度績效獎金*實際在職時間,月度工資18750元/月(月度工資的45%作為月度績效工資),年度績效標準工資75000元/年,年度績效獎金將在一個自然年期滿、且個人績效合格后,依據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及個人的年度績效發放,協議期不合格及協議期內無論任何原因離職的人員,年度獎金不予發放;2021年1月18日電子郵件顯示秦寶忠回復張建飛2019年度工資發放總額為225000元、2020年度工資發放總額為167206.88元。
長城華冠公司不認可張建飛年薪30萬元主張及2018年2月12日回復電子郵件及附件2017年工資水平、2019年度和2020年度考評表復印件、中國民生銀行工資流水真實性,認可張建飛月工資18750元,表示不清楚2016年5月6日電子郵件及附件擬聘通知書是否系其公司發送。張建飛主張長城華冠公司未按照年薪30萬元折算的月工資25000元的標準及時足額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0日工資,故要求支付工資差額。長城華冠公司表示自2020年4月起其公司實施組織績效管理辦法,將張建飛的月工資拆分為60%基本工資、40%績效工資,并根據公司整體績效考核系數來核算并發放張建飛的績效工資,其公司已足額支付張建飛工資。為此,長城華冠公司提交組織績效管理辦法予以證明。組織績效管理辦法顯示發布時間為2020年6月12日,實施時間為2020年6月20日。張建飛不認可組織績效管理辦法真實性及證明目的,主張沒有見過該辦法,長城華冠公司系無故單方扣發工資。長城華冠公司未提交績效工資計發標準以及已將組織績效管理辦法規定送達張建飛的相關證據。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上述事實有勞動合同、電子郵件及附件擬聘通知書、電子郵件及附件、年度考評表復印件、工資流水、組織績效管理辦法、微信聊天記錄、仲裁裁決書等證據在案為證,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之依據
判決結果
一、原告北京長城華冠汽車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被告張建飛二〇一九年拖欠的年薪工資七萬五千元、二〇二〇年拖欠的年薪工資十三萬二千七百九十三元一角二分;
二、原告北京長城華冠汽車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被告張建飛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十二萬五千元;
三、原告北京長城華冠汽車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被告張建飛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工資差額四千四百五十二元三角一分;
四、駁回原告北京長城華冠汽車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五元,由原告長城華冠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石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利俠
書記員王東
判決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