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張猛與被執行人北京長城華冠汽車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428號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受理并立案,執行標的額為人民幣316047.29元
張猛等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京0113執5646號
判決日期:2021-09-09
法院: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過程中,本院輪候查封被執行人北京長城華冠汽車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順義區裕華路甲29號1幢房產、順義區裕華路甲29號院2號樓3號樓房產及土地使用權,無法處置。另我院依法查封被執行人北京長城華冠汽車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名下號牌號碼為×××、×××、×××、×××、×××、×××、×××、×××的機動車,未能實際扣押。就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經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反饋,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存款信息、無可供執行證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對被執行人北京長城華冠汽車技術開發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及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428號民事判決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在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后,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有權依法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仍有繼續履行之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王小麗
審判員何保杰
審判員李維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胡博
判決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