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5月16日通過郵寄的方式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按照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111民初10787號民事判決書的要求向申請執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幣1057730.00元及利息等。但被執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按照本院報告財產令的要求向本院報告其財產
貴州楚天環保有限公司、貴州金石聯創工業地產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黔0111執1500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1-02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8月29日兩次通過總對總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詢,發現被執行人無股權、工商、證券登記信息,銀行賬戶及互聯網賬戶均無余額。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指派工作人員到花溪區不動產登記站查詢,被執行人無動產登記;5月22日查封被執行人名下登記的貴A×××××奧德賽牌車、貴A×××××長安牌車各一輛;經查明,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
本院將網絡查控及傳統查控的結果向申請執行人釋明后,申請執行人對本院認定的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事實予以確認。執行中,本院限制了被執行人的高消費。申請執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經本院約談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同意本院對本案作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處理
判決結果
終結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111民初10787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提出恢復執行的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本院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依法恢復立案執行。
如對本裁定書有異議,可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王安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牟西雅
判決日期
2021-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