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建國與被告山西華潔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劉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建國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落俊蘭,被告山西華潔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盧謀、被告劉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孫建國與山西華潔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劉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晉0603民初29號
判決日期:2021-08-02
法院:朔州市平魯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孫建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人工資141160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28日,被告山西華潔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潔公司)與山西省朔州市萬通源煤炭銷售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萬通源公司)簽署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華潔公司承包萬通源公司精煤棚、原煤棚工程項目(工程地點位于朔州市平魯區二鋪舊井)。方現卿是華潔公司本工程的項目負責人,其代表華潔公司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簽字并加蓋華潔公司的公章,另有被告劉某作為該工程的介證人在合同中簽字確認。華潔公司承包上述工程后,經被告劉某介紹,讓原告作土建項目。工程完工后,萬通源公司便開始實際使用上述工程項目。2018年1月18日,原告與被告華潔公司的項目負責人方現卿進行結算,方現卿在原告等人的工資表中簽字,確認欠原告等17人工資共計14116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工人的勞動報酬,多名工人一直找原告催討報酬,原告無奈之下只好向工人墊付69060元。后原告請求平魯區人社局協助追要工資,在雙方協商過程中,被告劉某于2018年3月21日出具承諾書,承諾原告索要工資事宜全部由其協助解決。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證明其主張,向法庭提供如下證據: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原告主體資格;2、(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擬證明方現卿借用被告華潔公司資質承包萬通源精煤棚、原煤棚工程,被告華潔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對外承包人,《補充協議》第五條約定被告華潔公司有轉付工資的義務;3、欠條2支及工資表1份,擬證明方現卿于2017年12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條1支,欠條載明欠原告在萬通源工程給被告華潔公司干活的工資共72100元,2018年1月18日,方現卿再次出具欠條1支,載明欠農民工在井坪萬通源煤炭銷售有限公司(原二鋪一礦)干活的工人工資共141160元,后經方現卿與原告共同簽字確認各位工人詳細工資數額;4、墊付工資清單,擬證明因其他人一直向原告索要工資,原告無奈于2018年11月28日代替被告向其他工人墊付工資69060元,該69060元的債權已經轉讓給原告,原告對涉案141160元工資享有主張權利;5、萬通源煤炭銷售有限公司負責人王明的調查筆錄,擬證明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被告華潔公司委托方現卿與萬通源公司簽訂的,合同簽訂后萬通源公司以財務室個人名義給被告華潔公司撥付過2000000元工程款,現尚有1200000元工程款留在被告華潔公司賬上,同時證明原告給華潔公司承包的萬通源精煤棚、原煤棚工程干活的事實;6、被告劉某出具的承諾書,擬證明2018年3月21日,被告劉某出具承諾書1份,承諾方現卿借用被告華潔公司資質承包的萬通源二鋪洗煤廠煤棚工程,該工程施工期間所欠的土建工人工資由被告劉某協助解決的事實;7、被告劉某的詢問筆錄,擬證明方現卿借用被告華潔公司承包涉案工程以及原告為涉案工程作土建項目全部都是被告劉某介紹的,被告華潔公司現仍持有萬通源公司支付到其賬上的1200000元工程款的事實;8、被告華潔公司委托代理人盧謀的詢問筆錄,擬證明盧謀在詢問中陳述沒有使用華潔公司的資質及萬通源公司沒有給過華潔公司2000000元,其陳述與本案的證人證言及其他書證嚴重矛盾,證實盧謀在整個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虛假陳述,嚴重歪曲事實企圖推卸責任的事實;9、華潔公司出具的證明1份及借支款單據、匯款憑證共計17支,擬證明萬通源將涉案工程的預付款2000000元支付至被告華潔公司的賬戶,借支款單據證實方現卿欠工人的工資一直是由華潔公司代為支付,方現卿向華潔公司的借支款是經過被告劉某批準,證實被告劉某對涉案工程款享有實際支配權,同時,根據這些單據,僅能認定方現卿于2017年8月21日支到工程款87965元、2017年9月12日退還萬通源公司800000元工程款。其他支款單因無對應付款憑證而無法證實款項已經實際支走,故被告華潔公司賬戶內仍剩余1112035元工程款。該數額與王明、劉某詢問筆錄中陳述的華潔公司仍結余1200000元工程款基本一致的事實。
山西華潔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辯稱:1、與萬通源簽訂的承包合同,簽字人未經單位授權擅自簽字,自作主張超越權限,其所有行為屬個人行為,與華潔公司無關,此合同屬無效合同,且他本人也并非華潔公司職工;2、從萬通源洗煤廠建設到現在在資金方面未發生關系;3、本案中所提到的包括原告17名職工沒有華潔公司一名,他們從未在華潔公司做過備案,這些職工不屬于華潔公司職工;4、萬通源洗煤廠的建設,是方現卿與萬通源洗煤廠、華潔公司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后更換為投資方王明、杜小霞與方現卿及原告孫建國共同投資合作的一項工程,當初要借用華潔公司的資質,后來因其他原因也沒有用華潔公司資質,只借用華潔公司財務賬戶;用資質要到當地勞動部門和建設部門作勞動備案,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等手續,這些都沒有履行,所以也沒有用華潔公司資質;5、只用了華潔公司財務賬戶,由杜小霞打入華潔公司前期施工費2000000元,現將方現卿在一個月左右將入賬的2000000元收支情況說明一下:2000000元進賬以后方現卿支取9筆,共1200000元左右,剩余800000元退還給杜小霞了,在1200000元的支付過程中,其中有3筆是以付工人工資支付的,一共360000元,表明在一個月內17名工人就支取了360000元工資,在這3筆中其中1筆是以劉某批簽支付的200000元工資,其余所有支付有劉某的批簽,沒有批簽的也與劉某打過招呼,從支款情況看由于方現卿向杜小霞退付800000元工程款后,再分文未進華潔公司工程款的情況下,造成華潔公司向稅務部門補交稅款,由此造成方現卿總欠稅款84766.22元;6、說明一下該項目與劉某的關系:華潔公司從來不認識方現卿與孫建國,這個項目借用華潔公司賬戶一直是劉某與華潔公司協商而成的,在華潔公司與方現卿寫了一個補充協議也有劉某作為見證人參與,在補充協議中的第4條明確約定了在建設期所發生任何與建設項目有關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也就是全部由方現卿承擔,孫建國訴狀中提到代發工資一事前面第5條已證明向工人發放了工資,這個項目因劉某的牽線見證,方現卿中途施工中斷,致使發生了工人向平魯區勞動局索要工資一案,案件發生后華潔公司第一時間找到了劉某,經劉某協調并向華潔公司承諾,此案所欠鋼筋工、木工、土建工等工人工資全部由劉某協調解決,之后與華潔公司再無關系。
劉某辯稱:1、孫建國去給方現卿干活是劉某介紹的,但是在此中間劉某沒有利益關系,干活的質量與最后要錢是孫建國與方現卿協商,劉某沒有參與,至于孫建國與方現卿發生的經濟來往劉某都不清楚;2、說明一下劉某、方現卿與華潔公司的關系,劉某只是一個介紹人,起一個介紹作用,不代表別的意思,他們之間的債務經濟劉某都不清楚,前期華潔公司擔心方現卿拿了錢不干活,要劉某在中間起監督作用,所以劉某就簽字了,后來由于比較忙,劉某就不管這個事情了;3、至于孫建國要工資這個事情,多少人干活不知道,欠多少錢不清楚,孫建國與方現卿、華潔公司發生勞務經濟糾紛后,華潔公司與方現卿通知需要劉某在中間給溝通一下。劉某在其中就是起協調作用,沒有任何經濟與利益糾紛,承諾書上的簽字有可能不是劉某本人所簽,希望他們能夠公平合理的協商解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將對原告孫建國提供的證據綜合分析,依法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7月28日山西省朔州市萬通源煤炭銷售有限責任公司與山西華潔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山西華潔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簽名為方現卿。2017年7月30日山西華潔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與方現卿簽訂一份補充協議,在介證人處有劉某簽名。依照合同約定山西華潔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開始施工。山西華潔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共收到撥付的工程款2000000元。經劉某介紹,孫建國組織民工在工地施工,施工期間,方現卿曾數次向山西華潔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支取工程款。其中在2017年8月10日、15日方現卿支取憑條上劉某以批準人的身份簽名。2017年12月23日方現卿為孫建國寫下欠條1支,其載明“欠條,欠孫建國工資如下:孫建國從2017年7月29日到11月11號在井坪萬通源煤炭銷售有限公司原二鋪一礦工地上給山西華潔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干活共計103天,每天700元工資(包括:工長、采購、做飯、開三輪車、找工人、電工、拉水、修理工),合計103天×700元=72100元(柒萬貳仟壹佰元整)欠款人:方現卿,身份證號:×××,手機號186XXXXXXXX,2017年12月23號”。2018年1月18日寫下欠條1支,其載明:“欠條,今欠到農民工在井坪萬通源煤炭銷售有限公司(原二鋪一礦)干活的工人工資。合計壹拾肆萬壹仟壹佰陸拾元整(141160元整)后附工資表。欠款人:方現卿,手機號:186XXXXXXXX,身份證號×××,2018年1月18號”。并附工資表一張,上有孫建國、方現卿簽名。2018年3月21日,孫建國因涉案工程所雇傭農民工報酬得不到解決,到平魯區人力勞動保障局追索工資,劉某為此寫下承諾書,其載明:“承諾書,山西華潔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由方現卿借用貴公司資質分包的萬通源二鋪洗煤場煤棚工程,方現卿施工期間欠鋼筋工、木工、土建等工人工資,全部由劉某協助解決,并盡快協調撤回平魯人社局追要工資一案,從此再與山西華潔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無關。承諾人:劉某,2018年3月21日?!?/span>
判決結果
由被告山西華潔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孫建國勞務報酬費141160元,被告劉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上述判項,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內履行(本院賬戶名稱:朔州市平魯區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魯支行,賬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23元由被告山西華潔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樹升
人民陪審員馬骉
人民陪審員曹曉蘭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史艷霞
判決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