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文旅公司與被執行人園林公司、凌建中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該案(2019)蘇0791民初30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照生效法律文書,被執行人凌建中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返還10900000元及利息,園林公司在上述給付責任中2900000元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因被執行人均未履行本案確定的義務,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執行
連云港市文化旅游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與蘇州市謹業園林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凌建中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791執148號
判決日期:2021-07-07
法院: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向被執行人園林公司、凌建中依法送達執行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本院對被執行人園林公司、凌建中名下銀行存款、不動產、互聯網銀行、住房公積金、車輛、保險等信息進行調查,扣劃了園林公司在的本案中應承擔的義務部分;凌建中有銀行存款1800余元(已扣劃并予以發放)及有一套房產外,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2021年3月28日,本院將強制執行園林公司的3080222.92元案款,發放至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內。園林公司在本案中的義務已履行完畢。
2021年6月21日,本院委托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凌建中名下的房產予以查封,期限三年。該房產已有其他法院的先行查封,固本院對該房產現無司法處置權。若被執行人凌建中一直未履行本案義務,申請人應最遲于該房產查封期限屆滿60日前,書面向本院提出續查封申請,否則不利后果由申請人承擔。
本院還查明,被執行人凌建中還涉有其他執行案件16件,其中有5件以終結本次執行的方式予以結案。
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并納入失信名單措施。
本院將上述執行情況通過電話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認可法院調查,未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執行長王聿廣
執行員劉道寶
執行員吳園園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李雪萊
判決日期
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