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蘇州市謹業園林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謹業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萬曉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2019)蘇0505民初72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鄭雄獨任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蘇州市謹業園林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萬曉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5民終11280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謹業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2019)蘇0505民初7253號民事判決書并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萬曉友承擔。事實和理由:陳金官并非我公司的員工,與上訴人沒有事實的勞動關系,我公司只是接受金勤的指示為其在工程施工期間繳納社保,至于其真實的身份,我方并不清楚,我公司也從未書面對陳金官進行過職務上的任命或授權其組織生產對外經營。金勤或接受金勤委托的律師在之前的案件中作為上訴人的委托人出庭,為了逃避自身的責任,做了有利于其自己的陳述,該陳述與事實嚴重不符,都是虛假的陳述,實際上陳金官并不具備對外結算的權利。一審法院直接認定陳金官是作為上訴人在案涉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具有結算權利,與事實不符。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為項目施工方應根據《結算單》支付萬曉友工程款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與萬曉友并不認識,沒有簽訂過任何的書面合同,也沒有其他任何往來?!督Y算單》所載明情況上訴人并不知情。該《結算單》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不能表明上訴人對萬曉友有結算付款義務。一審法院以上訴人為項目施工方應根據《結算單》支付萬曉友工程款與事實不符。
萬曉友在訴訟中答辯稱:陳金官的權限已由多份生效判決所確認,不應當再存在爭議。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適用正確,應當予以維持。
萬曉友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謹業公司支付拖欠萬曉友的工資14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0000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謹業公司實際支付之日);2.判令謹業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謹業公司系蘇州高新區文體中心景觀湖工程的承包方,陳金官系謹業公司聘請的上述工程的項目負責人,其權限包括工程的進度、安全、收貨和結算。其后謹業公司將蘇州高新區文體中心景觀湖工程中的部分瓦工工程分包給萬曉友施工,其后陳金官代表謹業公司與萬曉友于2016年3月1日簽訂了一份《瓦工施工協議》,載明甲方(謹業公司)委托乙方(萬曉友)施工,完成蘇州高新區文體中心景觀湖工程中的瓦工工程施工,協議價格為打混凝土40元/立方,磚代模250元/立方,點鐘(大工240元/工,小工160元/工),收材料6000元/月。計量方式為按實際完成工程量計算。付款方式為乙方當月完成量當月計算后下月甲方工程款到位后支付%,余款年底付清。在該協議甲方項下,有陳金官簽字確認,乙方項下有萬曉友簽字確認。
其后萬曉友依約完成相應工程量,謹業公司亦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7年2月25日,陳金官代表謹業公司向萬曉友出具了一份結算單,載明:“文體中心工程由我謹業公司承包,泥工由萬曉友承包,2016年3月1日進場已經驗收,施工過程中部分工資現未付結余工資叁拾貳萬元正”。在該結算單左下角,還注明了“工程計量單已由我謹業公司收回”,陳金官亦在旁簽字確認。
萬曉友表示,該結算單出具后,謹業公司僅于2017年11月9日向萬曉友支付10萬元,于2018年2月14日向萬曉友支付8萬元,尚欠14萬元未支付。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謹業公司曾表示陳金官可能涉嫌將自有債務擅自結算至文體中心項目中、涉嫌與萬曉友串通惡意訴訟謹業公司,并表示謹業公司對此已經向主管的公安機關遞交了相應材料,并且積極要求公安機關對有關事實進行查證。然而,截至本案最后一次庭審時,并無相應公安機關對于謹業公司上述所述的內容予以立案偵查。謹業公司亦未進一步舉證證明在本案中存在萬曉友與陳金官串通惡意訴訟謹業公司的情況。
上述事實,由(2018)蘇0505民初2104號民事判決書、(2018)蘇0505民初1546號民事判決書、(2019)蘇05民終9543號民事判決書、《瓦工施工協議》、結算單、銀行流水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其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最后,債務應當清償,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履行相應的付款義務。
關于謹業公司辯稱的《瓦工施工協議》以及結算單中項目章并非真實、陳金官并無結算權限的問題,本院認為,法院此前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中業已認定陳金官系謹業公司在蘇州高新區文體中心景觀湖工程中聘請的項目負責人,其權限包括工程的進度、安全、收貨和結算,故本院對此亦予以認可。因此,陳金官在《瓦工施工協議》以及結算單中代表謹業公司與萬曉友簽訂相應合同并進行結算確有相應的權限,由陳金官簽字的結算單已然能認定謹業公司在案涉工程中尚結欠萬曉友工程款的具體金額,故其中項目章的真實性并不影響結算單的效力。綜上,本院可以認定截至結算單出具的2017年2月25日謹業公司尚結欠萬曉友工程款32萬元。鑒于萬曉友自認結算單出具后謹業公司已支付了18萬元,故對于尚欠的14萬元工程款,謹業公司理應支付給萬曉友。
關于萬曉友訴求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認為,雖然萬曉友與謹業公司之間的《瓦工施工協議》無效,目前也無證據證明雙方對于工程款付款期限或逾期付款責任存有約定,但案涉工程早已竣工驗收,萬曉友的工程款早在2017年2月25日即已進行了結算,故謹業公司理應及時向萬曉友付清相應的工程款,而謹業公司至今尚未付清工程款,確實也給萬曉友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目前萬曉友僅主張自起訴之日的2019年11月2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認為確為合理,故對此予以支持,但相應的利息標準,本院酌情參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標準計算利息至實際給付之日。遂判決:被告蘇州市謹業園林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萬曉友支付工程款14萬元,并支付相應逾期利息(以14萬元為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標準,自2019年11月21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費3100元,由被告蘇州市謹業園林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相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00元,由上訴人蘇州市謹業園林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稚群
審判員鄭雄
審判員黃學輝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書記員楊穎穎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