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萬小榮與被告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二建公司)、萬長鋒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萬小榮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魏建軍、王元恒,被告萬長鋒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萬祥芝,被告二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萬小榮與被告萬長鋒、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贛0191民初433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萬小榮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54萬元及利息68.04萬元,合計122.04萬元(利息自2014年2月16日起暫計算至2019年5月15日,其余利息以54萬元本金為基數,按月息2%計算至借款本息還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萬長鋒原系被告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下文簡稱二建公司)副總經理,被告二建公司承建了銅鑼灣廣場項目,被告萬長鋒系該項目負責人。2014年,因被告萬長鋒負責施工的南昌銅鑼灣廣場資金緊張,2014年2月16日,被告萬長鋒找原告萬小榮借款54萬元,原告萬小榮現金交付了54萬元。被告萬長鋒向原告萬小榮出具了54萬元的借條,寫明借款用于銅鑼灣廣場項目工地購買材料,被告萬長鋒簽字,并加蓋了南昌市二建銅鑼灣的項目部公章。因兩被告未還款付息,原告萬小榮起訴至法院。
被告萬長鋒辯稱,被告萬長鋒認可原告萬小榮的訴訟請求。被告萬長鋒是銅鑼灣廣場項目的負責人,當時是被告二建公司的副總,與原告萬小榮是同村人,因為要建設銅鑼灣項目,向原告借款54萬元。借款交付當天,被告萬長鋒在在家中玩牌,其中有三個牌友看到原告將案涉款項交到被告萬長鋒手中,之后借的錢也用到了銅鑼灣工地上。借條是被告萬長鋒本人書寫,上面加蓋的章是銅鑼灣項目專用章,這個章不是二建公司授權萬長鋒刻的,但是當時為了項目方便,統一對外使用這個章。在高新區法院、西湖區法院和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也處理過涉及這個章的案件,相關的判決中認可了這個章的效力。
被告二建公司辯稱,原告萬小榮主張的借款僅提供借條一張,資金是否真實出借無法證明;借條中的項目章并非二建公司印刻,且沒有經過相關部門備案登記,蓋章行為系被告萬長鋒個人行為,且萬長鋒無法代表二建公司對外借款,所以本案所涉及的債務系萬長鋒個人債務,與二建公司無關。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對原告萬小榮提供的借條、證人證言、村委會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采信。
對被告萬長鋒提供的二建公司銅鑼灣項目流水明細賬目復印件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采信。
對被告二建公司提供的市二建建字(2018)04文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采信,對關聯性和證明目的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萬長鋒原系二建公司副總經理,二建公司系南昌銅鑼灣廣場項目施工方,萬長鋒系該項目負責人。2013年2月,萬長鋒以銅鑼灣廣場項目需要款項周轉為由,向原告萬小榮借款54萬元。萬小榮向嫂子賴某借款16萬元現金,向姐夫胡某借款6萬元現金,向妹妹萬某1借款10萬元現金,自己家人湊了22萬元現金,用現金交付給了萬長鋒,交款當日有一起在萬長鋒家里打麻將的萬某2、萬某3、萬某4為證。萬長鋒借款后,向原告萬小榮支付了2014年2月16日之前的利息后,于當日向原告萬小榮出具借條:“今借到萬根妹(萬小榮)人民幣54萬元,該借款用于南昌市二建銅鑼灣工地購買材料及發放工資。(注:借款利息月息2%)。今借人:南昌市二建銅鑼灣項目部,萬長鋒。”被告萬長鋒在借條上加蓋了“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昌銅鑼灣廣場工程項目部”印章,并在借條上簽字。
在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贛民申1328和(2018)贛民申579號民事裁定書中,均認定被告萬長鋒出具明細表以證明款項用于了銅鑼灣項目建設。被告萬長鋒在本案中提交了上述流水明細賬目的復印件,并陳述在2013年3月4日至2013年4月27日期間記錄為“萬總”項目中的款項,屬于他個人為銅鑼灣廣場項目的墊資款,而上述款項總計53.7695萬元。訴訟中,本院要求被告二建公司提供銅鑼灣廣場項目的賬目以供核對,被告二建公司未提供
判決結果
一、被告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萬長鋒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萬小榮返還借款本金人民幣54萬元。
二、被告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萬長鋒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萬小榮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54萬元為基數,自2014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本息還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784元,由被告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萬長鋒共同負擔。(此款已由原告萬小榮預交,被告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萬長鋒應隨本判決主文第一、二項一并支付給原告萬小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柳桃
人民陪審員尚有生
人民陪審員楊桃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劉夢婷
書記員李亞萍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