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2019)湘0407執保4、5、6、7、8號申請人顏某某、寧某某、李某某、寧某甲、謝某某與被申請人衡陽長河房地產集團開發有限公司債權債務轉讓糾紛執行保全一案中,經查明本院以(2019)湘0407民初25、26、27、28、29號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被申請人衡陽長河房地產集團開發有限公司坐落于衡陽市石鼓區。異議人(案外人)南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撤銷本院(2019)湘0407執保4、5、6、7、8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解除查封衡陽市石鼓區。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審查完畢
南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顏某某等買賣合同糾紛執行異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湘0407執異39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異議人(案外人)南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稱:南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與衡陽長河房地產集團開發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6日簽訂《長河街112號房屋拆賠安置協議》,并于2011年1月20日簽訂《長河街112號房屋拆賠安置補充協議》,約定登記在被申請人衡陽長河房地產集團開發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衡陽市石鼓區醫院,且上述房屋已于2013年1月25日辦理交房驗收,異議人已履行完畢以上協議所約定的義務。未能及時辦理房產證非因異議人和衡陽長河房地產集團開發有限公司的原因,是因為長河廣場項目地段土地登記證發證情況復雜等原因,今年受益于市政府“化解遺留問題處置辦法”惠民政策,住房產權登記辦理及過戶正在進行中,但因法院查封,異議申請人仍無法辦理產權。綜上,請求法院撤銷(2019)湘0407執保4、5、6、7、8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解除查封衡陽市石鼓區。
經審查查明:南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與衡陽長河房地產集團開發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6日簽訂《長河街112號房屋拆賠安置協議》,并于2011年1月20日簽訂《長河街112號房屋拆賠安置補充協議》,約定登記在被申請人衡陽長河房地產集團開發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衡陽市石鼓區醫院,異議人應在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時,補交房款65319元。2013年1月25日,衡陽長河房地產集團開發有限公司已將上述房產交付給異議人南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使用。2019年1月28日,本院依據(2019)湘0407民初25、26、27、28、29號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被申請人衡陽長河房地產集團開發有限公司坐落于衡陽市石鼓區
判決結果
異議人(案外人)南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的異議成立,在異議人南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向法院支付余下的購房款65319元后,解除對登記在被申請人衡陽長河房地產集團開發有限公司名下的衡陽市石鼓區的查封。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楊國志
審判員歐陽志文
人民陪審員吳慕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劉璇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