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衡陽長河房地產集團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河地產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湖南梅溪湖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梅溪湖公司)及一審被告衡陽長河實業集團、長沙愛德蓮合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湘04民終22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衡陽長河房地產集團開發有限公司、湖南梅溪湖建設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湘民申364號
判決日期:2021-07-26
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長河地產公司申請再審稱,二審支持和維持了“適用法律明顯錯誤”的一審判決。(一)一審錯誤的適用了已失效的舊版司法解釋。一審在新版司法解釋施行后才判決,所以一審法院應當援引新版《關于審理建設施工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一審錯誤地將鑒定機構“在訴訟活動之外的相關鑒定業務”認定為“司法鑒定活動”,違反《司法鑒定程序通則》《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的適用規則,被申請人在訴訟前單方委托的鑒定,在再審申請人提出強烈異議后不能作為認定本案工程款的依據。(三)一審在工程款至今都未按雙方的《退場協議》核定結算的情況下,錯誤確定申請人支付工程款、退還保證金的義務和承擔遲延支付的利息損失,明顯違背雙方《退場協議》的具體、有效約定。被申請人故意拒絕再審申請人“共同委托鑒定”的書面建議,拒不按協議約定方式結算,使得工程款至今仍未核定。請求撤銷二審判決,并依法重新審理。
梅溪湖公司提交意見稱,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予以駁回
判決結果
駁回衡陽長河房地產集團開發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孫建立
審判員曾群山
審判員米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鄧佩夫
書記員金珊
判決日期
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