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寧銀忠與被告湖南衡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衡南農商行)、衡陽長河房地產集團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河集團)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寧銀忠與湖南衡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長河房地產集團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湘0405民初299號
判決日期:2021-04-21
法院:湖南省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寧銀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長河集團在衡陽市珠暉區××路××村××號××樓××房上設立的抵押無效,并立即解除抵押登記;2、判決原告購買的衡陽市珠暉區××路××村××號××樓××房所有權為原告所有。事實與理由:2009年11月18日,原告與長河集團簽訂《購房合同》,原告購買了衡陽市珠暉區××路××村××號××樓商用房,2011年11月18日,原告交清了購房款,并于2013年3月按照通知交清了辦理產權證的費用,但被告長河集團一直未為原告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經過多次協商,2020年原告才知曉,被告于2016年8月25日在原告所購買的房屋上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時間到2021年4月10日。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寧銀忠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帥亞
書記員徐斐
判決日期
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