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正東訴被告云南江東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東公司)、黃德雄,第三人高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0年9月29日,2020年12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李正東及其委托代理人馬月、劉珂廷,被告江東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康鳴、楊燕,被告黃德雄,第三人高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正東與云南江東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黃德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云0103民初8413號
判決日期:2021-03-09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勞務費154333.14元,并承擔自起訴之日起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計算的利息;2、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擔保費、保全費等費用,其中擔保費1000元。事實與理由:2013年6月,被告江東公司作為總包方承建昆明市北市區的“鑫世界”項目,被告黃德雄為被告江東公司第三工程處處長。后被告將其承包的項目中水電安裝工程轉包給原告。原告承接了工程后便開始施工。原告多次找被告結算并追討工程款,但是被告一直未結算也不支付工程款給原告。2020年12月30日,雙方作出結算,被告共計拖欠原告工程款154333.14元,原告多次追要未果。被告在該工程已經交付使用的情況下,也并未向原告結清工程款。原告為該工程項目已經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被告遲延履行支付原告工程款的行為,使原告的損失不斷的擴大,給原告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故原告訴至法院主張權利。
被告江東公司辯稱:1、原告起訴江東公司屬于法律關系錯誤,江東公司從未和原告簽署過任何合同,也沒有授權過任何其他第三人與原告簽署過合同,江東公司和原告之間沒有合同權利義務關系;2、本案涉案的鑫世界C、D棟工程勞務工程已經交由被告黃德雄全部進行承包,且江東公司已經將涉案鑫世界C、D棟工程的所有款項全部支付給了被告黃德雄,被告黃德雄也已經向被告江東公司書面作出承諾,承諾一切和鑫世界C、D棟和附屬工程相關的施工及租賃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均由被告黃德雄個人承擔;3、本案原告實際是和第三人高文建立了合同關系。
被告黃德雄辯稱:“鑫世界”水電項目是被告黃德雄承包后以36元的單價轉給高文的,高文又將工程發包給李正東,所以是高文與黃德雄存在合同關系,對高文的款項除質保金外也已經付清了。
第三人高文陳述稱:工程是高文與原告李正東共同完成了,但是后期精裝修及修補是黃德雄直接找到李正東,與高文無關。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江東鑫世界D棟號李正東班組完成水電安裝工程量明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證明、圖片、保全費及擔保費發票。被告江東公司為證明其答辯意見,向本院提交《建筑工程內部施工承包協議》、承諾書、付款財務憑證。被告黃德雄為證明其答辯意見,向本院提交《鑫世界D棟水電工程及其他(高文)班組結賬單》《鑫世界A棟水電工程及其他(高文)班組結賬單》《鑫世界D棟高文班組建筑面積》《鑫世界A棟高文班組建筑面積》、鑫世界A棟水電組領購材料手寫單、鑫世界C、D二次裝修損害材料手寫單、《鑫世界A、D棟水電班組(高文)總結賬單》。第三人未提交證據。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對被告江東公司提交的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對被告黃德雄提交的證據中《鑫世界A棟水電工程及其他(高文)班組結賬單》、鑫世界A棟水電組領購材料手寫單,因本案不涉及A棟工程,關聯性本院不予確認;對《鑫世界D棟高文班組建筑面積》《鑫世界A棟高文班組建筑面積》因無簽字簽章,真實性不予確認;對鑫世界C、D二次裝修損害材料手寫單因簽字人員非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無法核實真實性,本院對其真實性不予確認;對其余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對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交證據欲證明目的,本院待后綜合評判。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黃德雄系被告江東公司第三工程處處長,并由江東公司為被告黃德雄交納社會保險。2013年1月8日,被告黃德雄代表江東公司第三工程處與被告江東公司簽訂《建筑工程內部施工承包協議》,約定被告江東公司將鑫世界C、D棟建安工程發包給江東公司第三工程處(黃德雄),固定包干單價,協議暫定總價為5200萬元,工期為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江東公司負責現場協調、指派專人負責中間驗收及聯系、監督控制檢查驗收等;工程款支付為按規定階段范圍合格工程量撥付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后,資料歸檔完成,取得資料歸檔證,并經江東公司組織驗收合格,竣工資料移交江東公司集團檔案館后,按協議包干單價支付至85%,計算經雙方認可后支付至結算總價款95%;工程保修金為結算總價的5%,在驗收合格后,保修期滿二年,無質量問題退還保修金的40%,五年后扣除維修費用,一次性退還剩余保修金。庭審中,被告江東公司及被告黃德雄陳述,鑫世界A、B棟建安工程也由黃德雄承包。
2015年12月18日,被告黃德雄與第三人高文簽訂《鑫世界D棟水電工程及其他(高文)班組結賬單》,載明:1、鑫世界D棟水電面積35440.82平方米(實際面積以工程處和開發商決算面積為準),單價36元每平方米,合計1275869.52元;2、鑫世界D棟標準層精裝增加水電面積19088.12平方米(不含公共部分),單價12元每平方米,合計229057.44元;3、鑫世界D棟保險費面積35440.82平方米,單價0.2元每平方米,合計7088.16元;4、鑫世界D棟保修金(1275869.52元+229057.44元)*5%=75246.35元;5、正2、3層未安裝完畢扣除工程款10000元;6、扣除材料款(以后從保修金中扣除);7、扣除衛生清理費3000元;8、截止截止2015年11月27日之前鑫世界B棟借支款810000元;本次結賬合計金額599592.45元。2017年6月19日,被告黃德雄與第三人高文簽訂《鑫世界A、D棟水電班組(高文)總結賬單》,載明:1、A棟號結賬單:(1)已超額支付水電班組人工費15081.87元;(2)暫扣保修金54121.65元;(3)應扣除由工程處代購的材料款8158元;(4)零星工程人工費15000元。A棟水電班組剩余的保修金為54121.65元-15081.87元-8158元+15000元=45881.78元。2、D棟號結賬單:(1)竣工結算剩余人工費為599592.45元(已扣除保修金);(2)2016年2月2日支付300000元,2017年1月23日支付10000元,合計400000元;(3)D棟扣除材料款2000元。D棟水電班組人工費剩余金額為599592.45-400000-2000=197592.45元(該費用不包含保修金);D棟暫扣保修金額為75246.35元。
2019年12月30日,被告黃德雄在標題為“江東鑫世界D棟李正東班組完成水電安裝工程量明細”的手寫單據最下方簽字,簽字前寫有“江東三處”字樣,并寫有“貳萬廁所費用、叁萬延工費用,合計伍萬由江東三處直接支付”。上述手寫工程量明細單載有如下內容:“1、主樓面積+地下室面積21500.5+757.85+80.84+868.4+980+1020=25207.19㎡,約定單價25207.19㎡*30元/㎡=756215.7元;2、二次裝修面積1908812㎡*12元/㎡=229057.44元,合計756215.7+229057.44=985273.44元,985273.44-882500(借支)=102773.14元;3、廁所包干價20000元;4、4-26層PVC管件漏水廠家補助修理費30000元;5、4-26層1#、10#房增裝排陰管道1560元。現欠工資金額102773.14+20000+30000+1560=154333.14元。”
另查明,原告向本院申請了訴訟保全,產生保全費1292元,保全擔保費500元。
庭審中,二被告認可鑫世界A、B、C、D已于2017年前交付使用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云南江東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李正東支付50000元;
二、被告云南江東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李正東支付以50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款項清償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駁回原告李正東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87元,由原告李正東承擔2000元,由被告云南江東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1387元;保全費1292元,由被告云南江東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蔣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陳瑞
判決日期
2021-03-09